文本描述
51320161 第1页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康爱无忧二代防癌疾病保险利益条款 第一条 合同构成 康爱无忧二代防癌疾病保险合同
(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康爱无忧二代防癌 疾病保险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利益条款”)、个人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基 本条款”)、
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健康告知书、变更申请书、复效申请书、 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1.被保险人范围:凡
出生满30天、不满61周岁(详见释义),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 人参加本保险。 2.投保人范围: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向新华人
寿 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 保险金额 本合同保险金额按本合同利益条款第五条规定、根据基本保险金额进行计算确定。 本
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本公司在投保时约定,但须符合本公司当时的投保规定, 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将在保险单上载明。 第四条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
被保险人终身,并在保险单上载明。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日的零时 开始。 第五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1.轻症癌症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日后,由本公司认可医院(详见释 义)的专科医生(详见释义)确诊初次患本合同所指的轻症癌症(详见释义),本
公司按基本保 险金额的20%给付轻症癌症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2.癌症保险金 (1)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日内
,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 科医生确诊初次患本合同所指的癌症(详见释义),本公司按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详见释 义)的1.1倍给付癌症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以下内容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