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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约定外利益如何界定违规案例形式危害品质规定20页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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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质 合同 案例合同
资料大小:1607KB(压缩后)
文档格式:PPT
资料语言:中文版/英文版/日文版
解压密码:m448
更新时间:2021/6/22(发布于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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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描述
诚信销售之 “合同约定外利益”风险 营销员展业行为培训课程 第7讲 目录 CONTENTS “合同约定外利益“违规案例 “合同约定外利益”的形式与危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31条 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及其从业人员在办理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以下行为:   …… (四)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 本期,将重点介绍诚信销售之“合同约定外利益”风险的监管处罚案例。 承诺合同 外利益 什么是承诺合同外利益 不承诺合同外利益 保险合同 是一种射幸合同。是指以机会利益为标的的合同,当事人义务的旅行取决于机会或不确定时间的发生或者不发生。保险合同中投保人依约定交付保险费,但保险人的保险金赔偿或给付义务,只有当承包范围内的风险实际发生是不确定的。由于保险事故发生或者给付保险金条件成就的不确定性,投保人或被保人与保险人的利益丧失或取得,表现为一种机会。因此保险合同又称为“机会性合同”。 ——合同的效果在定约时不能确定 保险法释义解释 保险条款费率在经过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或者向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后,保险公司应当按照批准或者备案的费率出售保险产品,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不得随意变更。 保险公司承诺给予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违反了条款费率的监管规定,容易引发市场对保费的非理性竞争,扰乱市场秩序,侵害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应予禁止。 “合同约定外利益”如何界定 例如,根据《关于印发〈关于保险业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3月17日 保监发[2006]26号)的规定,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 ①账外暗中直接、间接给予投保人或其工作人员回扣、财物或其他利益; ②账外暗中向保险中介机构或其工作人员支付手续费、给予财物或其他利益; ③向合法保险中介以外的机构或其工作人员支付手续费、账外暗中给予财物或其他利益; ④因收受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给予的财物或其他利益,违规进行承保或理赔; ⑤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定点、定损中,账外暗中收受利益相关人给予的财物或其他利益; ⑥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运用业务中,账外暗中收受利益相关人的财物或其他利益,或账外暗中给予利益相关人财物或其他利益; ⑦保险行业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业务招标、广告宣传、服务采购、研究资源采购、物资采购、资产处置、基本建设等过程中,非法收受、给予财物或其他利益等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属于商业贿赂行为,情节严重可能构成犯罪,应当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分别处以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