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描述
附件1:
苏州工业园区蓝天燃气热电有限公司
安全生产考核办法
范围
本办法规定了苏州工业园区蓝天燃气热电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奖惩的管理职责、管理内容与要求、检查与考核。
本办法适用于苏州工业园区蓝天燃气热电有限公司的安全生产奖惩工作。
安全生产考核主要包括长周期奖励、供热安全奖、安全特殊贡献奖、事故障碍考核、安全日常考核。
职责
公司生产管理部负责安全生产管理及目标考核工作,报公司考核办公室审定。
管理内容与要求
3.1安全周期奖
3.1.1安全周期奖分为公司安全周期奖和分厂安全周期奖。
3.1.2安全周期奖周期、范围。
3.1.2.1公司无事故连续安全生产以100天为一个考核周期,受奖范围为公司全体人员。
3.1.2.2分厂连续安全生产以100天为一个考核周期,受奖范围为分厂员工。
3.1.3奖励标准
3.1.3.1公司安全周期奖分配系数:
序号
岗位
系数
备注总经理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负责人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分管生产(常务)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4副总工程师、生产管理部经理
2.5-3.0生产管理部副经理、分厂负责人
1.9-2.0分厂副厂长
1.8-1.9生产管理部各专业主任工程师
1.7-1.8财务副总监、管理部门经理
1.5-1.6专业高级主管、值长
1.5管理部门副经理
1.3-1.4生产部门主管、主管助理
1.2-1.3管理部门主管、班长
1.2生产人员
1-1.燃机厂集控运行1.1管理部门人员
0.8司机、食堂主管
0.6劳务人员
0.4
3.1.3.2公司累计实现一个安全无事故运行100天目标,参照公司安全周期奖分配系数,对全体公司员工实行一次性奖励,标准如下:
序号
安全运行天数
核定基数(元)
备注
Q锅<50T/H
Q锅>200T/H累计实现一个安全无事故运行100天
200
500累计实现一个安全无事故运行200天
300
800累计实现一个安全无事故运行300天
400
1000累计实现一个安全无事故运行300天后,每超出100天
400
1000
3.1.3.3分厂年内实现一个安全无事故运行100天(无二类障碍及以上事故),参照公司安全周期奖分配系数,对分厂员工实行一次性奖励,标准如下:
序号
安全运行天数
核定基数(元)
备注
Q锅<50T/H
Q锅>200T/H累计实现一个安全无事故运行100天200
生产管理部经理、各分厂厂长在核定基数的基础上乘以2倍;生产管理部副经理、各分厂副厂长在核定基数的基础上乘以1.5倍累计实现一个安全无事故运行200天300累计实现一个安全无事故运行300天
150
400累计实现一个安全无事故运行300天后,每超出100天
150
400
3.1.4考核
在公司安全周期奖100天周期内,各部门、分厂每发生人为责任一类异常1起,扣除总金额5%;每发生二类障碍1起,扣除总金额的10%,每发生一类障碍1起,扣除总金额的20%。
3.2冬季保供热安全周期奖
3.2.1每年11月25日零时至次年3月25日零时为公司的冬季保供热周期。在此期间未发生影响供热的异常事件,全体员工可享受冬季保供热安全周期奖。
3.2.2供热奖分配系数
序号
岗位
系数
备注总经理公司保供热第一负责人副总经理、总工程师
2.5财务总监
2副总工程师、生产管理部经理
1.9-2.0部门经理
1.7-1.8
含生产管理部副经理、分厂负责人分厂副厂长
1.6-1.7部门副经理、专业主任工程师
1.5-1.6高级主管
1.3-1.4专业主管、值长、班长
1.2-1.3管理部门高级主管、主管1生产人员含各分厂人员管理部门人员
0.7司机、食堂主管
0.5劳务人员
0.2-0.5
3.2.3供热奖发放标准
<50T/H锅炉核定基数450元
>200T/H锅炉核定基数1500元
3.2.4进入冬季保供热期间,分两次发放。
3.2.5考核
在保供热期间,各部门、分厂每发生人为责任一类异常1起,扣除总金额5%;每发生二类障碍1起,扣除总金额的10%,每发生一类障碍1起,扣除总金额的20%。
3.3安全特殊贡献奖
具备下列条件可随时申请公司给予安全生产表彰和奖励(特殊贡献奖500~5000元)
3.3.1在安全生产工作中成绩突出,受到上级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表彰的相关部门的负责人或工作人员。
3.3.2积极主动地发现较隐蔽的重大设备缺陷和隐患,避免了重大设备事故和设备损坏,可在员工中起到积极正面引导作用的。
3.3.3有效制止和防止了人身伤亡事故或重伤事故发生的。
3.3.4抢险救灾、防止事故扩大,使人员生命和国家财产免受或减少损失的。
3.3.5在安全生产管理上提出重大的工作方法或合理化建议,经实践证明取得明显实际效果的。
3.3.6有突出贡献的安全监察人员。
3.4安全专项奖励:
各部门(分厂)员工由于工作表现突出,及时制止各类违章或提出有助于完善安全管理的合理化建议,每次奖励每项100~500元;具体执行由所在部门(分厂)于每月5日前向公司考核办公室安全生产组提出申请,经公司考核办公室核准后兑现。
3.5安全事件考核内容及要求
3.5.1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9号)规定,如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由上级事故调查委员会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处理。根据协鑫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办法(试行)》(GL/DL-JH-010-2012)规定,发生重大及以上人身事故、特大设备损坏事故,根据事故调查结论,由电力集团安委会讨论决定对事故单位、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的处理意见。
3.5.2设备事故处罚标准
3.5.2.1人为责任性重大设备事故
取消全公司当月奖金。
主要责任部门(分厂),年末按照年终奖总额的40%处罚。
次要责任部门(分厂),年末按照年终奖总额的20%处罚。
公司总经理:经济处罚0.5~0.8万元/起,行政处罚遵照上级规定;
分管副总经理、总工程师:经济处罚0.5~0.8万元/起,行政处罚遵照上级规定;
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经济处罚0.2~0.5万元/起,行政处罚遵照上级规定;
副总工程师、生产管理部经理:经济处罚0.3~0.6万元/起,行政处罚遵照上级规定;
主要责任部门(分厂)负责人:经济处罚0.3~0.6万元/起,行政记大过或降职;
次要责任部门(分厂)负责人:经济处罚0.2~0.4万元/起,行政记过处分;
主要责任人:经济处罚0.5~0.8万元/起,撤职或解除劳动合同,情节严重者直至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次要责任人:经济处罚0.2~0.4万元/起,行政记大过或降职。
3.5.2.2人为责任性一般设备事故
取消全公司当月月奖。
主要责任部门(分厂),年末按照年终奖总额的20%处罚。
次要责任部门(分厂),年末按照年终奖总额的10%处罚。
公司总经理:经济处罚0.3~0.5万元/起,行政处罚遵照上级规定;
分管副总经理、总工程师:经济处罚0.3~0.5万元/起,行政处罚遵照上级规定;
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经济处罚0.1~0.3万元/起,行政处罚遵照上级规定;
副总工程师、生产管理部经理:经济处罚0.2~0.4万元/起,行政处罚遵照上级规定;
主要责任部门(分厂)负责人:经济处罚0.2~0.4万元/起,行政警告或记过处分;
次要责任部门(分厂)负责人:经济处罚0.1~0.3万元/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