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主体:纳税人——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2.依据:纳税人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
3.程序:
(1)自行计算本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
(2)根据月度或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数额,确定本纳税年度应补或者应退税额;
(3)如实、正确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
(4)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并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
4.时间要求:
(1)纳税人应当自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进行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税款。
(2)纳税人在年度中间发生解散、破产、撤销等终止生产经营情形,需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的,应在清算前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进行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款;
(3)纳税人有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自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6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4)纳税人12月份或者第四季度的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15日内完成;预缴申报后进行当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二)企业汇算请教的企业范围:
1.按经营期限分:
(1)凡在纳税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含试生产、试经营)
(2)在纳税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企业;
以上企业都是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纳税人。
2.按征税方式分:
(1)查账征收所得税的企业;
(2)核定征收中定率征收所得税的企业。
二、纳税人的责任
1.纳税人需要报经税务机关审批、审核或备案的事项,应按有关程序、时限和要求报送材料等有关规定,在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前及时办理。含减免税、资产损失等。
2.纳税人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如实、正确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完整、及时报送相关资料,并对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3.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进行汇算清缴,或者未报送《管理办法》规定资料的,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