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描述
汾阳王酒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汇编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规定》
国家质检总局2009年119号公告(摘要)
第二章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第七条企业应保持资质的一致性
(一)企业实际生产食品的场所、生产食品的范围等应与食品生产许可证书内容一致;
(二)企业在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变化的,应按规定报告;
(三)食品生产许可证载明的企业名称应与营业执照一致
第八条企业应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一)企业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建立和保存进货查验记录,向供货者索取许可证复印件(指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取得许可的)和与购进批次产品相适应的合格证明文件;
(二)对供货者无法提供有效合格证明文件的食品原料,企业应依照食品安全标准自行检验或委托检验,并保存检验记录;
(三)企业采购进口需法定检验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向供货者索取有效的检验检疫证明;
(四)企业生产加工食品所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品种应与进货查验记录内容一致
第九条企业应建立生产过程控制制度
(一)企业应定期对厂区内环境、生产场所和设施清洁卫生状况自查,并保存自查记录;
(二)企业应定期对必备生产设备、设施维护保养和清洗消毒,并保存记录,同时应建立和保存停产复产记录及复产时生产设备、设施等安全控制记录;
(三)企业应建立和保存各种购进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贮存、保管、领用出库等记录;
(四)企业应建立和保存生产投料记录,包括投料种类、品名、生产日期或批号、使用数量等;
(五)企业应建立和保存生产加工过程关键控制点的控制情况,包括必要的半成品检验记录、温度控制、车间洁净度控制等;
(六)企业生产现场,应避免人流、物流交叉污染,避免原料、半成品、成品交叉污染,保证设备、设施正常运行,现场人员应进行卫生防护,不应使用回收食品等
第十条企业应建立出厂检验记录制度
(一)企业应建立和保存出厂食品的原始检验数据和检验报告记录,包括查验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执行标准、检验结论、检验人员、检验合格证号或检验报告编号、检验时间等记录内容;
(二)企业的检验人员应具备相应能力;
(三)企业委托其他检验机构实施产品出厂检验的,应检查受委托检验机构资质,并签订委托检验合同;
(四)出厂检验项目与食品安全标准及有关规定的项目应保持一致;
(五)企业应具备必备的检验设备,计量器具应依法经检验合格或校准,相关辅助设备及化学试剂应完好齐备并在有效使用期内;
(六)企业自行进行产品出厂检验的,应按规定进行实验室测量比对,建立并保存比对记录;
(七)企业应按规定保存出厂检验留存样品。产品保质期少于2年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的保质期;产品保质期超过2年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十一条企业应建立不合格品管理制度
(一)企业应建立和保存采购的不合格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处理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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