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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安健利保 保障真不少
——利安健利保(智享版)重大疾病保险
CONTENTS
Background introduction
Product introduction
Products case
背景介绍
人体组织学家普遍认为,人体有206块骨头,8大系统,78种器官,除了头发不会发生病变外,其他都有发生病变的可能。
人体组织构成
数据来源:世界卫生组织
人体患病原因
人体消瘦
无力
贫血
食欲不振
发热 脏器功能受损
病因学分类:
分为外源性和内源性两大类
外源性:生物因素、理化因素、环境生态因素、营养因素、社会-心理因素
内源性:遗传因素、先天因素、免疫因素
基因遗传
常见患病原因
基因
饮食
生活方式
环境
过度医疗
久拖不治
不同年龄性别患病概率
数据来源:2021年《国民防范重大疾病健康教育读本》
60岁之前累计罹患至少一种重大疾病的概率,男性约为16%,女性约为14%。
如果到80岁,那么累计至少罹患一种重大疾病的概率会迅速增加,男性达到58%,女性达到45%
中老年时期,重疾发生率自40岁以后开始明显上升,由每万人1例上升至每万人20例;
重疾年轻化
近5年间,19岁-36岁的胃癌患者占所有胃癌患者的6%-11%,比30年前的数据高出一倍。
我国女性健康的头号“杀手”乳腺癌,基本以每年17%的比例递增,且年轻化趋势明显,35岁成了乳腺癌发病的小高峰。
数据来源:相互保三年数据
保险责任 承保规则 相关释义 责任免除 产品特色
产品介绍
利安健利保智享版承保规则
利安健利保智享版基本保险责任:重大疾病保险金
1.重大疾病保险金—120种重疾,给付基本保险金额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合同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以三次为限。若您选择投保合同的可选责任二,我们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除“可选责任二”外的其他保险责任均终止。
若您未选择投保合同的可选责任二,我们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合同终止。
1. 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该种重大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
我们给付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合同现金价值降低为零,中症疾病保险金、轻症疾病保险金、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生命关爱保险金、中症疾病关爱保险金、轻症疾病关爱保险金的保险责任均终止。
2. 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我们给付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被保险人于第一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365 日(含当日)后,经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中除第一次重大疾病以外的其他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该种重大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
3. 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我们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被保险人于第二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365 日(含当日)后,经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中除第一次重大疾病和第二次重大疾病以外的其他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由于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重大疾病,我们仅按一种重大疾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由于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导致其同时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中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或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仅按其中最严重的一项保险责任进行给付。
重大疾病列表
重大疾病列表
2.中症疾病保险金—20种中症,给付基本保险金额的 60%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中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60%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
合同同一种中症疾病的该项给付仅限一次,给付后该种中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
合同的中症疾病保险金、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次数合并累计,累计给付次数以六次为限,当累计给付之和达到六次时,中症疾病保险金、轻症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由于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中症疾病,且两次中症疾病的初次确诊之日间隔小于 180 日(含),我们仅按一种中症疾病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
若申请中症疾病保险金时被保险人所患疾病已满足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的,我们将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不再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
利安健利保智享版基本保险责任:中症疾病保险金
中症疾病列表
3.轻症疾病保险金—50种轻症,给付基本保险金额的 30%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3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合同同一种轻症疾病的该项给付仅限一次,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
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中症疾病保险金给付次数合并累计,累计给付次数以六次为限,当累计给付之和达到六次时,中症疾病保险金、轻症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由于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轻症疾病,且两次轻症疾病的初次确诊之日间隔小于 180 日(含),我们仅按一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若申请轻症疾病保险金时被保险人所患疾病已满足中症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的,我们将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不再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若申请轻症疾病保险金时被保险人所患疾病已满足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的,我们将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不再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利安健利保智享版基本责任:轻症疾病保险金
轻症疾病列表
4.少儿特定疾病关爱保险金—20种疾病,给付基本保险金额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 18 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前,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少儿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且我们按上述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我们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额外给付少儿特定疾病关爱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利安健利保智享版基本责任:少儿特定疾病关爱保险金
5.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
(1)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 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前身故或全残,我们按您已支付的保险费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2)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 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含当日)后(若投保时被保险人年满18 周岁的,自合同生效日(含当日)后)身故或全残,我们按下列三项金额中的最大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②您已支付的保险费;
③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6. 生命关爱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确诊初次发生疾病并经专科医生确诊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
(1)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 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前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我们按您已支付的保险费给付生命关爱保险金,合同终止。
(2)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 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含当日)后(若投保时被保险人年满18 周岁的,自合同生效日(含当日)后)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我们按下列三项金额中的最大者给付生命关爱保险金,合同终止。
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②您已支付的保险费;
③被保险人经专科医生确诊达到疾病终末期时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生命关爱保险金仅限给付一项,即若我们给付其中任何一项保险金,则不再给付其他两项保险金。
利安健利保智享版基本责任
“已支付的保险费”的含义:本条所述“已支付的保险费”指您根据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
8.中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若被保险人经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中症疾病且我们按上述约定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的,我们将豁免以后的续期保险费。已获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支付,合同继续有效。
9.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若被保险人经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且我们按上述约定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的,我们将豁免以后的续期保险费。已获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支付,合同继续有效。
7.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
若被保险人经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且我们按上述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我们将豁免以后的续期保险费。已获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支付,合同继续有效。
利安健利保智享版基本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