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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公司
私募基金宣传推介、及募集行为管理制度(模板)
XXXX公司
私募基金宣传推介、及募集行为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为了规范XX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募集行为,保护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公司从事私募基金募集业务的人员应当具有基金从业资格,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自律规则,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应当参加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组织的执业培训。
第二章 一般规定
公司作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义务,应当履行受托人义务,承担基金合同的受托责任,应当履行合理的审查义务,并承担审查投资者适当性的相关责任。
公司委托基金销售机构募集私募基金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报告与信息披露义务;公司作为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因委托募集免除其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
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销售机构募集私募基金的,应当签订基金销售协议作为基金合同的附件,基金销售协议中应当明确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的权利义务与责任划分,并由基金销售机构负责向投资者说明相关内容。
公司应对所募集资金的投资者尽到合理的审查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一)确保投资者以书面方式承诺其为自己购买私募基金;
(二)在基金合同中约定转让的条件。
公司应当对投资者的商业秘密及个人信息严格保密。除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另有规定的,不得对外披露。
公司应当妥善保存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以及其他与私募基金募集业务相关的资料,保存期限自基金清算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 10 年。
私募基金管理人或合同约定的责任主体应当开立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统一归集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用于统一归集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向投资者分配收益、给付赎回款项以及分配基金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等,确保资金原路返还。本制度所述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是指由私募基金管理人归集的,在合格投资者资金账户与私募基金财产账户或托管账户之间划转的往来资金。募集结算资金从合格投资者资金账户划出,到达私募基金财产账户或托管账户之前,属于合格投资者合法财产。
公司不得将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归入其自有财产。禁止公司或者公司员工以任何形式挪用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公司破产或者清算时,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不属于公司破产财产或者清算财产。
第三章 特定对象调查
公司仅可以通过合法途径公开宣传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品牌、发展战略、投资策略以及由中国基金业协会公示的已备案私募基金的基本信息。
公司应确保前述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且不得包含基金产品的推介内容。
公司应当向特定对象推介私募基金,未经特定对象调查程序,不得向任何人推介私募基金。
公司应当在向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之前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履行特定对象调查程序,对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投资者签字承诺其符合合格投资者标准。
投资者的评估结果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 3 年,逾期需重新进行投资者风险评估。投资者风险承担能力发生重大变化时,可主动申请对自身风险承担能力进行重新评估。
公司设计投资者风险调查问卷时应建立科学有效的评估方法,确保问卷结果与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调查问卷主要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一)投资者基本信息,其中个人投资者基本信息包括身份信息、年龄、学历、职业、联系方式等信息;机构投资者基本信息包括工商登记中的必备信息、联系方式等信息;
(二)财务状况,其中个人投资者财务状况包括金融资产状况、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收入中可用于金融投资的比例等信息;机构投资者财务状况包括净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