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描述
招商仁和[2023]
年金保险 033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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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仁和招裕鑫年金保险条款
阅 读 指 引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投保人,以下含义相同)............理解条款,对本主险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重要权益 招商仁和招裕鑫年金保险产品提供生存和身故保障。
☆ 投保人指购买保险并交纳保险费的人。
☆ 被保险人指受保险合同保障的人。
☆ 受益人指发生保险事故后领取保险金的人。
☆ 保险人指招商局仁和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常用术语 ☆ 犹豫期是指对于保险期间为一年期以上的人身保险产品,为了使投保人能
够冷静考虑自己的保险需求,保险合同约定投保人签收保险合同之日起的十五
日(指自然日,下同)内可以解除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将无息退还投保人已交
纳的保险费。该期间称为犹豫期。
投保案例
王女士为丈夫李先生(40 周岁)投保招商仁和招裕鑫年金保险,交费期间为 3 年,保险期间为 8 年,年交
保险费 100000 元,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为 326205 元。指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儿子小李。
本例中王女士为投保人,丈夫李先生为被保险人及生存保险金、满期保险金受益人,儿子小李为身故保险
金受益人,招商局仁和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保险人。本主险合同于 2023 年 12 月 1 日生效,2024 年 12 月 1 日为第一个保单周年日。
保险金 领取人 领取金额 案例描述
自 2028 年 12 月 1 日起,李先
生存保险金 李先生 300000×3%=9000 元 生每年到达 12 月 1 日零时仍生
存,直至 2030 年 12 月 1 日
李先生到达 2031 年 11 月 30 日
满期保险金 李先生 326205 元
二十四时仍生存
下列两者金额的较大值:
身故保险金 儿子小李 1.身故当时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李先生不幸身故,身故保险金给2.实际已交纳的保险费 付后,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以上举例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产品之用,您所购买产品的具体保险利益以保险合同中载明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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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在责任免除的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第五条、第六条
犹豫期后解除保险合同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第十六条
请您特别注意一些重要术语的释义...........................................每页脚注
条款目录
第一条 基本保险金额
第一章
第二条 保险责任
我们保什么、
第三条 投保范围
保多久
第四条 保险期间
第二章 第五条 责任免除
我们不保什么 第六条 其他免责条款
第七条 保险费的支付
第三章
yen 第八条 宽限期
如何支付保险费
第九条 效力中止与恢复
第十条 受益人
第十一条 保险事故通知
第四章
yen 第十二条 保险金申请
如何领取保险金
第十三条 保险金给付
第十四条 宣告死亡处理
第十五条 犹豫期
第五章
第十六条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如何退保
第十七条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第十八条 现金价值
第六章
第十九条 保单贷款
其他权益
第二十条 减少基本保险金额
第二十一条 合同构成
第二十二条 合同成立与生效
第二十三条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第二十四条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第七章
第二十五条 年龄性别错误的处理
需关注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六条 未还款项
第二十七条 合同内容变更
第二十八条 联系方式变更
第二十九条 争议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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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仁和招裕鑫年金保险条款
本条款中的每一部分都关乎到您的切身利益,请务必逐条仔细阅读并关注注释内容。
在本条款中,“您”均指投保人,“我们”均指招商局仁和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我们保什么、保多久
这部分讲的是我们提供的保障以及我们提供保障的期间。
第一条 基本保险金额
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和我们在投保时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我们不接受增加基本保
险金额的申请。如果该基本保险金额有所变更,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准。
第二条 保险责任
在本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一、生存保险金
自本主险合同生效日后的第五个保单周年日1起,若被保险人于每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我
们将按以下方式给付该保单年度2生存保险金,直至本主险合同期满日的前一个保单周年日止:
生存保险金 = 本主险合同实际已交纳的保险费3 × 3%
二、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本主险合同期满日的二十四时仍生存,我们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
本主险合同终止。
三、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将按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一)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二)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主险合同实际已交纳的保险费。
第三条 投保范围
本主险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范围为零周岁4(须出生满二十八日)至七十五周岁,且 1 保单周年日:指保险合同生效日在合同生效后每年的对应日,不含合同生效日当日。如果当月没有对应的同一
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2 保单年度:指从保险合同生效日或保单周年日的零时起至下一年度保险合同保单周年日的前一日二十四时止的期
间为一个保单年度。 3 实际已交纳的保险费:指投保人依据本主险合同已经向本公司交纳的保险费,如本主险合同发生过减少基本保险
金额情形,则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为保险责任发生时的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保险费金额乘以已交费期数。 4 周岁:指按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
年的不计。例如,出生日期为 2010 年 10 月 1 日,2010 年 10 月 1 日至 2011 年 9 月 30 日期间为 0 周岁,2011 年 10 月 1 日至 2012 年 9 月 30 日期间为 1 周岁,依此类推。2028 年 10 月 1 日零时即年满十八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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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符合投保当时我们的规定。
第四条 保险期间
本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自生效日零时起算,分为八年和十五年两种。保险期间由您在投保时与
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第二章 我们不保什么
这部分讲的是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的情况。
第五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本主险合同成立或者本主险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两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
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除投
保人本人外)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
值。
第六条 其他免责条款
除上述“责任免除”外,本主险合同中还有一些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详见“效力中止与恢复”、
“保险事故通知”、“犹豫期”、“年龄性别错误的处理”及其他条款、脚注中背景突出显示的内容。
第三章 如何支付保险费
这部分讲的是您应当按时交纳保险费,如果不及时交费可能会导致合同效力中止。
第七条 保险费的支付
本主险合同保险费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您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分期支付保险费
的,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在每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5支付当期应交保险费。
第八条 宽限期
除另有约定外,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如果您到期未支付保险费,自保险
费约定支付日的次日零时起六十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
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您欠交的保险费。
5 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指保险合同生效日在每年的对应日。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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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另有约定外,如果您宽限期结束之时仍未支付保险费,则本主险合同自宽限期满的当日二十
四时起效力中止。
第九条 效力中止与恢复
在本主险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您与我们协商并达成协议,自您补交保险费及其他未还款项(包
括补交保险费的利息)之日起,合同效力恢复。上述补交保险费的利息按我们确定的利率计算。
若因保单贷款导致合同效力中止的,经您与我们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您偿还全部保单贷款、累
积利息及其他未还款项之日起,合同效力恢复。
若因以上两项原因导致合同效力中止的,自同时满足各自对应复效条件之日起,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主险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两年您与我们未达成协议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我们解除合
同的,向您退还合同效力中止时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第四章 如何领取保险金
这部分讲的是谁有权领取,如何领取保险金。
第十条 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
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
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