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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仁和招彩 2.0 两全保险(万能型)条款15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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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 两全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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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格式:PDF(15页)
资料语言:中文版/英文版/日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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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29(发布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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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描述

招商仁和[2023]
两全保险 035 号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招商仁和招彩 2.0 两全保险(万能型)条款
阅 读 指 引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投保人,以下含义相同)............理解条款,对......本主险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重要权益 招商仁和招彩 2.0 两全保险(万能型)产品提供身故和满期生存保障。
☆ 投保人指购买保险并交纳保险费的人。
☆ 被保险人指受保险合同保障的人。
☆ 受益人指发生保险事故后领取保险金的人。
☆ 保险人指招商局仁和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犹豫期是指对于保险期间为一年期以上的人身保险产品,为了使投保
人能够冷静考虑自己的保险需求,保险合同约定投保人签收保险合同之日
起的十五日(指自然日,下同)内可以解除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将无息退
还投保人已交纳的保险费。该期间称为犹豫期。
常用术语
☆ 保单账户价值指万能险保单账户的价值,它随着扣除初始费用后的保
险费、保单利息计入保单账户而增加;随着风险保险费的收取、保单账户
价值的部分领取申请金额给付而减少。
☆ 保单利息指保险公司每月根据公布的结算利率计算的保单账户的利
息。
☆ 初始费用指保险公司从保险费中扣除的用于支付公司各项运营成本的
费用。
☆ 部分领取是指投保人申请部分领取保单账户价值。
账户保单价值随着扣除初始费用的保险费 、保单利息计入保单账户而增加;
运作原理 随着风险保险费收取及部分领取而减少。
初始费用
趸交保险费 风险保险费
追加保险费 保单账户价值 部分领取
解除合同
保单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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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本产品保险责任有等待期,请您留意............................................第一条
在责任免除的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第四条、第五条
犹豫期后解除保险合同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第二十三条
请您特别注意一些重要术语的释义...........................................每页脚注

条款目录
第一章 第一条 保险责任
我们保什么、 第二条 投保范围
保多久 第三条 保险期间
第二章 第四条 责任免除
我们不保什么 第五条 其他免责条款
第六条 保单账户与保单账户价值
第七条 保单账户结算
第八条 最低保证利率
第三章
第九条 初始费用
保单账户的运作
第十条 风险保险费
第十一条 部分领取
第十二条 退保费用
第十三条 现金价值
第十四条 保险费的支付
第四章
yen 第十五条 宽限期
如何支付保险费
第十六条 效力中止与恢复
第十七条 受益人
第十八条 保险事故通知
第五章
yen 第十九条 保险金申请
如何领取保险金
第二十条 保险金给付
第二十一条 宣告死亡处理
第二十二条 犹豫期
第六章
第二十三条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如何退保
第二十四条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第七章
第二十五条 保单贷款
其他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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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合同构成
第二十七条 合同成立与生效
第二十八条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第二十九条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第八章
第三十条 年龄性别错误的处理
需关注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一条 未还款项
第三十二条 合同内容变更
第三十三条 联系方式变更
第三十四条 争议处理
附表 招商仁和招彩 2.0 两全保险(万能型)年风险保险费费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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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仁和招彩 2.0 两全保险(万能型)条款
本条款中的每一部分都关乎到您的切身利益,请务必逐条仔细阅读并关注注释内容。
在本条款中,“您”均指投保人,“我们”均指招商局仁和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我们保什么、保多久
这部分讲的是我们提供的保障以及我们提供保障的期间。

第一条 保险责任
在本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自本主险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九十日内为等待期。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1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的,我们按本主险合同实际已交纳的保险
费(需扣除您累计部分领取的实际领取金额)与被保险人身故时本主险合同的保单账户价值两者的
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的,无等待期。
一、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的,我们将按下列两者的较
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一)被保险人身故时本主险合同的保单账户价值;
(二)(实际已交纳的保险费-累计实际发生的部分领取申请金额)× 到达年龄2对应的比例系
数。比例系数详见下表一。
表一:到达年龄对应的比例系数表
被保险人身故时的到达年龄 比例系数0-17 周岁3 100% 18-40 周岁 160% 41-60 周岁 140% 61 周岁及以上 120%
上述实际已交纳的保险费指您依据本主险合同已经向我们交纳的保险费,包括趸交保险费和追
加保险费。
二、满期保险金 1 意外伤害: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猝死不属于意外伤害。猝死
指表面健康的人因潜在疾病、机能障碍或者其他原因在出现症状后 24 小时内发生的非暴力性突然死亡。猝死的认
定以医院的诊断或公安部门的鉴定为准。 2 到达年龄:指的是保险单上载明的被保险人投保年龄,加上保单年度数,再减去 1 后所得到的年龄。如果被保险
人投保时的真实年龄与保险单上载明的投保年龄不一致,则以被保险人投保时的真实年龄作为投保年龄。 3 周岁:指按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
年的不计。例如,出生日期为 2010 年 10 月 1 日,2010 年 10 月 1 日至 2011 年 9 月 30 日期间为零周岁,2011 年 10 月 1 日至 2012 年 9 月 30 日期间为一周岁,依此类推。2028 年 10 月 1 日零时即年满十八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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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被保险人在本主险合同期满日的二十四时仍生存,我们将按本主险合同期满日的保单账户价
值给付满期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第二条 投保范围
本主险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范围为零周岁(须出生满二十八日)至七十五周岁,且
须符合投保当时我们的规定。
第三条 保险期间
本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六年,自本主险合同生效日零时起至期满日二十四时止。
第二章 我们不保什么
这部分讲的是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的情况。

第四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本主险合同成立或者本主险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两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
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4;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5,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6,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7的机动车8;
六、战争9、军事冲突10、暴乱11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除投
保人本人外)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 4 毒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
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
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5 酒后驾驶: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
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或道路交通相关法规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6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指下列情形之一:
(1)没有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主管部门颁发或者认可的驾驶资格证书;
(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7 无合法有效行驶证:指下列情形之一:
(1)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2)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8 机动车: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
车辆或履带车辆。 9 战争:指国家与国家、民族与民族、政治集团与政治集团之间为了一定的政治、经济目的而进行的武装斗争,以
政府宣布为准。 10 军事冲突:指国家或民族之间在一定范围内的武装对抗,以政府宣布为准。 11 暴乱:指破坏社会秩序的武装骚动,以政府宣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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