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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委员会服务质量监督检查制度DOCX

资料大小:7KB(压缩后)
文档格式:DOCX(2页)
资料语言:中文版/英文版/日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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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1(发布于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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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描述
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质量监督检查制度
第一条 业主委员会应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管 理内容,以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等方式对物业服务企业履行 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做好物业服务管 理工作。
第二条 业主委员会安排委员至少每季度开展1次监督检 查,邀请社区、物业服务企业至少每半年开展1次联合检查。
第三条 业主委员会日常监督检查一般包括: (一)物 业服务管理人员配备情况;(二)物业经营性收支情况;(三) 共用部位、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计划;(四)收费项目、收 费标准在收费场所明码标价情况;(五)公共区域的卫生保洁 情况;(六)楼顶面、地面、消防通道、雨(污)水管道、道 路、场地等共用部位的维护、养护等情况;(七)各类设备房、 电梯设备、监控设备、门禁系统、消防设施等共用设施设备的 维护、养护、运行等情况;(八)秩序维护员值班巡逻、机动 车(非机动车)停放、外来人员进出管理等秩序维护情况;(九) 公共区域花木、草坪、树木的修剪、施肥、病虫害处理等绿化 管理情况;(十)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其他服务管理内容。
第四条业主委员会应督促物业服务企业配合做好有关 职能部门以及属地街道、社区布置的涉及公共安全、环境整治、 扫黑除恶等专项检查工作。
第五条 业主委员会应对检查发现的问题书面记录,并按 以下列方式进行处理:(一)属于物业服务企业日常养护、维 护和管理不到位的问题,业主委员会应以工作联系单形式交由 物业服务企业整改落实。(二)需要由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 讨论决定的问题,应及时组织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或业主大会 会议。(三)属于开发建设单位保修期内的房屋质量或相关专 业单位维保问题,应与物业服务企业共同以工作联系单形式交 由开发建设单位或专业单位处理,并跟踪后续落实情况。(四) 需要属地街道、社区帮助协调解决的问题,应书面报告街道、 社区。
第六条业主委员会应与物业服务企业通过定期的工作 沟通会、开展整改“回头看”等形式,及时跟踪掌握相关问题 的整改落实情况,并对双方下一步工作进行沟通协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