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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福卓越版终身重大疾病保险条款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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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3(发布于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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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描述
中华人寿[2019]疾病保险027号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阅 读 指 引 本阅读指引适用于《中华福(卓越版)终身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为了方便您更好地理解本保险条款,我们介绍以下人身保险条款中常用术语 投保人指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并支付保险费的人,在本条款中以“您”代称 被保险人指受保险合同保障的人 受益人指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签收本合同次日起15日内(即犹豫期)您若要求退保,我们无息退还所交纳保险费 ...... 1.5 本合同提供的保障在保险责任条款中列明 ........................................... 2.4 您有按本合同约定申请保单贷款的权利 ............................................. 5.2 您有退保的权利 ................................................................. 7.1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您应当及时签收保险合同 ........................................................ 1.4 本合同有90日的等待期,请您注意 ............................................... 2.4 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 2.5/2.6 保险事故发生后请及时通知我们,否则可能影响保险金的给付.......................... 3.2 请您按时交纳保险费,否则会导致合同效力中止 .................................. 4/6.1 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 ........................................ 7.1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 ............................................................ 8.1 保险条款有关于疾病的定义,请您仔细阅读 .........................................10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请您注意 ......................................... 11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请您特别留意条款中黑色加粗字体和灰色底纹背景字体的内容 条款目录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1.2 合同成立及生效 1.3 投保年龄 1.4 合同的签收 1.5 犹豫期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基本保险金额 2.2 保险期间 2.3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2.4 保险责任 2.5 责任免除 2.6 其他免责条款 3. 保险金的申请 3.1 受益人 3.2 保险事故通知 3.3 保险金申请 3.4 保险金给付 3.5 宣告死亡处理 3.6 诉讼时效 4. 保险费的交纳 4.1 保险费的交纳 4.2 宽限期 5. 现金价值权益 5.1 现金价值 5.2 保单贷款 5.3 减少基本保险金额 6. 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6.1 效力中止 6.2 效力恢复 7. 合同解除 7.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8. 如实告知 8.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8.2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9.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9.1 欠款的偿还 9.2 年龄错误 9.3 合同内容变更 9.4 通讯方式变更的通知 9.5 争议处理 9.6 身体检查与司法鉴定 10. 疾病定义 10.1 早期危重疾病定义 10.2 中症疾病定义 10.3 重大疾病定义 11. 释义 以上阅读指引和条款目录仅供辅助理解使用,不构成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对本合同 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中华联合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华福(卓越版)终身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在保险单上签章的中华联合人寿保险股份有限 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中华福(卓越版)终身重大疾病保险合同”,“被保险人”指 本合同的被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在保险单上载明。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本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 他有效的保险凭证、投保单、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 注、批单及其他约定您和我们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书面(见11.1)文件。 阅读指引和条款目录仅供辅助理解使用,不构成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 1.2 合同成立及生 效 您向我们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后生效,具体的生效日由您和 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保险合同周年日、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均以本合同生 效日计算。 1.3 投保年龄 投保年龄指本合同生效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见11.2)计算。 1.4 合同的签收 在您收到本合同时,您应当签署本合同的签收回执。 1.5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合同的次日起,有15日(指自然日,本条款中如无特别说明,涉及 日期的均指自然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仔细阅读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 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犹豫期结束前解除本合同。 若您在犹豫期内申请解除本合同,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或其 他有效的保险凭证及有效身份证件(见11.3)。自您申请解除合同时起,本合同 即被解除,自本合同生效日起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我们将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 保险费。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若金额发 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2.2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终身,自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时止,并于保险单上载 明。 2.3 未成年人身故 保险金限制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 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 前述限额。 2.4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等待期 自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内,被保险人因疾病发生下列情形之 一的:(一)“早期危重疾病”(见10.1)、“中症疾病”(见10.2)或“重大疾病” (见10.3);(二)因导致“早期危重疾病”、“中症疾病”或“重大疾病”的相关 疾病就诊;(三)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见11.4);(四)全残(见11.5);(五) 身故,我们向您无息退还已交保险费,本合同终止。这90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见11.6)发生上述五项情形之一的,无等待期。 如果在等待期后发生保险事故,我们按照下列方式给付保险金: 早期危重疾病 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发病(见11.7)并经医院(见11.8)确诊患本合同所列的一种或多 种早期危重疾病,且未达到中症疾病或重大疾病给付标准的,我们按照以下约定 给付早期危重疾病保险金。 1.首次发生早期危重疾病,我们给付基本保险金额的30%; 2.第2次发生早期危重疾病,我们给付基本保险金额的35%; 3.第3次发生早期危重疾病,我们给付基本保险金额的40%。 每种早期危重疾病仅限给付一次早期危重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早期危重疾 病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的早期危重疾病保险金累计以3次为限,且每次早 期危重疾病确诊之日的间隔须至少为90日。 如果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导致其同时发生 本合同所指的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早期危重疾病,我们仅按一种早期危重疾病 给付早期危重疾病保险金。 中症疾病保险 金 若被保险人发病并经医院确诊患本合同所列的一种或多种中症疾病,且未达到 重大疾病给付标准的,我们按照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 每种中症疾病仅限给付一次中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中症疾病的保险责任 终止,本合同的中症疾病保险金累计以3次为限,且每次中症疾病确诊之日的 间隔须至少为90日。 如果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导致其同时发生 本合同所指的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中症疾病,我们仅按一种中症疾病给付中症 疾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导致其同时发生 本合同所指的早期危重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和中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 我们仅承担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的责任。 重大疾病保险 金 1.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初次患本合同所列的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 我们按照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重大疾病的保 险责任终止。 我们给付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见5.1)自第一次重大 疾病确诊之日起降为零,早期危重疾病保险金、中症疾病保险金、疾病终末期保 险金、全残保险金和身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均终止,我们继续承担给付第二次 重大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2.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第一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365日后,经医院确诊初次患第一次 重大疾病以外本合同所列的其他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我们按照基本保险金额 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导致其同时发生 本合同所指的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重大疾病,我们仅按一种重大疾病给付重大 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确诊重大疾病时,同时符合早期危重疾病或中症疾病定义的,我们仅 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责任,不承担给付早期危重疾病保险金和中症疾病 保险金责任。 如果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导致其同时发生 本合同所指的早期危重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中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 或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仅按其中最严重的一项保险责任进行给付。 恶性肿瘤关爱 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80周岁前,初次发生并经医院确诊患恶性肿瘤(见10.3.1), 我们在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同时,按照基本保险金额的25%给付恶性肿瘤关 爱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若被保险人自第一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365日内(含第365日),经医院确诊 患恶性肿瘤的,我们不承担给付恶性肿瘤关爱保险金的责任,本项保险责任终 止。 疾病终末期保 险金 若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首次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我们按照以下约定给付疾病 终末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之前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我 们按已交保险费的200%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2.被保险人自年满18周岁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含周年日)之后达到疾病终 末期阶段,我们给付基本保险金额。 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全残,我们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