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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常青树_旗舰版_重大疾病保险条款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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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0/11/21(发布于陕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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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描述
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常青树(旗舰版)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阅读指引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在犹豫期内您若要求解除本合同,我们退还扣除工本费外的全部保险费……………………1.4 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合同提供的保障……………………………………………………………2.2 您有保单质押借款的权利…………………………………………………………………………5.2 您有解除合同的权利………………………………………………………………………………7.1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4;2.1;2.2;2.3;3.2;6.1;8.2;9.1;10 保险事故发生后请您及时通知我们………………………………………………………………3.2 您应当按时交纳保险费……………………………………………………………………………4.1 解除合同可能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7.1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8.2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 ………………………………10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条款目录 3.2 保险事故通知 3.3 保险金申请 3.4 宣告死亡的处理 3.5 保险金的给付 3.6 诉讼时效 4.保险费的交纳 4.1 保险费的交纳 4.2 宽限期 5.现金价值权益 5.1 本合同现金价值 5.2 保单质押借款 5.3 保险费自动垫交 6.合同中止和复效 6.1 合同中止 6.2 合同复效 1.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1.3 投保年龄 1.4 犹豫期 2.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等待期 2.2 保险责任 2.3 责任免除 2.4 保险金额 2.5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 限制 2.6 保险期间 3.保险金的申请 3.1 受益人 保险期间 3.保险金的申请 3.1 受益人 3.2 保险事故通知 7.合同解除和变更 7.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 风险 7.2 合同变更 7.3 联系方式变更 8.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8.1 明确说明 8.2 如实告知 8.3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 限制 9.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9.1 年龄错误 9.2 未还款项 9.3 争议处理 10.释义 华夏人寿[2019]疾病保险063号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第2页,共34页 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常青树(旗舰版)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和“本公司”指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我 们之间订立的“华夏常青树(旗舰版)重大疾病保险合同”。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本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 保险凭证、投保单、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健康告知书、 变更申请书、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一、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二、本合同生效日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见10.1]、保单周年日[见10.2]、保险费约 定支付日[见10.3]均以该日期计算。 1.3 投保年龄 指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见10.4]计算,本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0 周岁(出生且出院满28日)至65周岁(含65周岁)。 1.4 犹豫期 一、您收到本合同并签收之日起10日内(含第10日)为犹豫期(通过商业银行代 理渠道购买的,有15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仔细审阅本合同的各项内容, 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合同解除条款以及如实告知等内容。若您认为本合同与 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在扣除不超过10 元的工本费后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本合同保险费。 二、您在犹豫期内提出解除合同时需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供保险合同及您的 有效身份证件[见10.5]。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对于 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见10.6],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等待期 一、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称为等待期。等待期 内,被保险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等待期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见10.7]以外的原因被专科医生[见10.8]确诊初次 患本合同所列的轻症疾病、中症疾病[见10.9]的一种或多种,我们不承担保险 责任,同时本合同继续有效; (二)等待期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专科医生确诊初次患本合同 所列的重大疾病[见10.9]的一种或多种、身故、全残[见10.10]、或初次被专科医 生确诊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见10.11]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并向您无息 退还本合同的已交保险费[见10.12],同时本合同终止; (三)等待期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已经发生疾病、症状或病理改变 且延续到等待期以后被专科医生确诊患本合同所列的轻症疾病、中症疾病 的一种或多种,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同时本合同继续有效; (四)等待期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已经发生疾病、症状或病理改变 第3页,共34页 且延续到等待期以后被专科医生确诊患本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的一种或 多种、或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并向您无息退还 本合同的已交保险费,同时本合同终止。 二、因意外伤害导致发生上述情形的无等待期。 2.2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按照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轻症疾病保险金 一、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专科医生确诊 初次患本合同所列的轻症疾病[见10.13],我们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 轻症疾病保险金。每种轻症疾病只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轻症 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三次为限。 二、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被专科医生确 诊初次患本合同所列的两种或两种以上轻症疾病,我们仅按一种轻症疾病给付 轻症疾病保险金。 三、若被保险人所患的轻症疾病同时符合本合同所列的轻症疾病定义和本合同所 列的中症疾病定义的,我们仅承担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四、若被保险人所患的轻症疾病同时符合本合同所列的轻症疾病定义和本合同所 列的重大疾病定义的,我们仅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中症疾病保险金 一、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专科医生确诊 初次患本合同所列的中症疾病[见10.14],我们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 中症疾病保险金。每种中症疾病只给付一次中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中症 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的中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两次为限。 二、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被专科医生确 诊初次患本合同所列的两种或两种以上中症疾病,我们仅按一种中症疾病给付 中症疾病保险金。 三、若被保险人所患的中症疾病同时符合本合同所列的中症疾病定义和本合同所 列的重大疾病定义的,我们仅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重大疾病保险金 本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见10.15]分为A、B、C、D、E、F六组,具体分组信息请见重大 疾病分组[见10.16]。每组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给付后该组重大疾 病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以六次为限,当累计给 付达到六次时,本合同终止。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 外伤害事故被专科医生确诊初次患本合同所列的两种或两种以上重大疾病,我们仅 按一种重大疾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一、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专科医生确诊 初次患本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的一种或多种,我们将按以下三项的较大者给付 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一)被保险人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二)被保险人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本合同的已交保险费; (三)被保险人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见10.17]。 给付后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以及轻症疾病保险金、中症疾病保险 金、身故保险金、全残保险金、疾病终末期保险金的保险责任均终止,同时 本合同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现金价值降为零,我们将继续承担其他组 别重大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二、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第4页,共34页 我们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若被保险人于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180 日后被专科医生确诊初次患本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中除首次重大疾病所属组 别以外的其他组别中的重大疾病的一种或多种,我们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 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终止。 三、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我们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若被保险人于第二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 180日后被专科医生确诊初次患本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中除前述二次重大疾病 所属组别以外的其他组别中的重大疾病的一种或多种,我们将按本合同基本保 险金额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终 止。 四、第四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我们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若被保险人于第三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 180日后被专科医生确诊初次患本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中除前述三次重大疾病 所属组别以外的其他组别中的重大疾病的一种或多种,我们将按本合同基本保 险金额给付第四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终 止。 五、第五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我们给付第四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若被保险人于第四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 180日后被专科医生确诊初次患本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中除前述四次重大疾病 所属组别以外的其他组别中的重大疾病的一种或多种,我们将按本合同基本保 险金额给付第五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终 止。 六、第六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我们给付第五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若被保险人于第五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 180日后被专科医生确诊初次患本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中除前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