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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保健康农民工团体护理保险万能型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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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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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农民工团体护理保险(万能型)条款
1 投保范围
1.1 投保范围 从事建设活动的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分包单位及劳务分包单位均可作为投保人
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1.2 被保险人范围 投保时身体健康,与投保人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
保险
2 保险责任及责任免除
2.1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5年
2.2 账户设置 本公司为投保人设立账户,用以累积投保人的账户价值
2.3 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与本公司共同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本公司同意,投保人可变更保险金额。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
生效后的金额为保险金额。变更后的保险金额自投保人申请并经本公司同意后的次日零时起
生效
2.4 保险责任 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2.4.1 护理保险金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被保险人鉴定为全残
8.1
,或未全残但丧失日常生活能力
8.2
且持续至
观察期
8.3
结束,本公司按保险金额从账户中给付护理保险金,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
任终止
2.4.2 疾病身故保险金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其它原因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保险金额从
账户中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当账户价值余额低于保险金额时,本公司按账户价值余额给付护理保险金和疾病身故保险金
当账户价值为零时,本合同效力终止,本公司对被保险人的各项保险责任均终止
2.5 健康管理服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提供下列健康管理服务:
健康资讯
本公司通过官网、移动客户端、短信或电子邮件等方式,为被保险人推送健康资讯
健康咨询服务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热线、官网或移动客户端,针对与健康有关的问题
和就医指导等方面的问题进行咨询。本项服务属信息咨询及建议性质,不构成医疗诊断及医
疗意见
2.6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与本公司特别约定的除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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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8.4
,未遵医嘱使用国家管制药物;
4)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
8.5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8.6
,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
8.7
的机动车;
5)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8.8
,不包括因输血或因职业关系导致感染艾滋病病
毒;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3 保险费
3.1 保险费
本合同的保险费分为首次保险费和追加保险费
在支付首次保险费后,经本公司同意,投保人可以不定期不定额交纳追加保险费。投保人每
次所交纳的保险费不得低于本公司当时规定的最低金额
投保人所交纳的首次保险费和追加保险费在扣除初始费用后记入投保人账户
3.2 初始费用
投保人所交纳的首次保险费和追加保险费在进入账户之前,本公司扣减不超过所交纳保险费
5%的初始费用,其具体比例将在保险单上载明
3.3 保单管理费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公司在每月的结算日或账户注销日,收取不超过5元/月的保单管理
费作为维护本合同的费用,不足整月的按实际经过天数比例收取
4 账户设置及账户价值
4.1 保证利率 指投保人账户价值的最低年结算利率。投保时由投保人与本公司共同约定本合同
的保证利率,本合同约定的保证利率不得超过2.5%(该利率为年利率)。本合同对每月的结
算利率不作最低保证
4.2 保证账户价值 本合同的保证账户价值在每个保单周年日
8.9
后的首个结算日零时、本合同效
力终止时计算。如果账户价值小于根据保证利率计算的保证账户价值,本公司将账户价值调
升至保证账户价值
4.3 结算日 每月1日为账户的结算日
4.4 账户结算利率 本公司每月根据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结合万能账户
8.10
的实际投资
情况,确定上个月的结算利率(该利率为年利率),并自结算日起6个工作日内公布。本公司
将根据公布的结算利率和计息天数进行账户价值的结算
4.5 账户价值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账户的账户价值按下列方法结算:
1) 投保人所交纳的首次保险费和追加保险费,扣除相应的初始费用后记入其账户,账户价
值等额增加;
2) 受益人申请领取护理保险金或疾病身故保险金后,账户价值按照领取的金额等额减少;
3) 投保人申请部分领取后,账户价值按照部分领取的金额及退保费用等额减少;
4) 本公司每月结算账户利息后,账户价值按照结算后的账户利息等额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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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在非结算日注销账户时,本公司根据保证利率计算自上一结算日起的账户利息,账户价
值按结算的账户利息等额增加;
6) 本公司每月扣除保单管理费后,账户价值按扣除的保单管理费等额减少;
本公司每年至少向投保人提供一份保单状态报告,说明报告期内本合同账户价值变动情况及
其他相关信息
4.6 现金价值
指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本公司退还的那
部分金额
本合同现金价值是指本合同效力终止时投保人账户的账户价值扣除退保费用后的余额
4.7 退保费用
指在犹豫期满后,投保人解除本合同或部分领取时本公司收取的费用
退保费用是解除合同申请书提交日的账户价值或应收取退保费用的“部分领取”金额与退保
费用收取比例之乘积
退保费用收取比例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但不得高于下表中
规定的比例
解除合同或部分领取时所在保单年度 收取比例
第1个保单年度 5%
第2个保单年度 4%
第3个保单年度 3%
第4个保单年度 2%
第5个保单年度 1%
5 合同效力
5.1 合同成立与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于保险单上载明
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生效,
本公司自载明于保险单上的生效日开始承担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
5.2 犹豫期
自投保人签收保险单之日起有10天的犹豫期。如果投保人在此期间内向本公司书面申请撤销
合同,本合同不产生效力,本公司将不承担任何保险责任
投保人犹豫期内撤销合同,本公司将无息退还投保人所交纳的全部保险费
5.3 被保险人变动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因人员变动需要增加被保险人时,投保人应书面通知本公司。经审核
同意后,本公司按约定的日期开始承担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新增被保险人的保险期间届
满日与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届满日相同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投保人申请减少被保险人的,应书面通知本公司,相关被保险人资格
自通知到达之日起丧失;如投保人要求的相关被保险人资格取消之日在通知到达日之后,则
相关被保险人资格自投保人要求取消之日零时起丧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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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部分领取
本合同成立且犹豫期满后,投保人可书面通知本公司申请部分领取账户价值,领取后的账户
价值不得低于约定的金额
投保人申请部分领取时,若申请部分领取的金额未超过其当时账户价值的15%,本公司将从
账户中扣减部分领取的金额,并将部分领取的金额以转账的方式支付给投保人;若申请部分
领取的金额超过其当时账户价值的15%,本公司将从账户中扣减超出部分所对应的退保费用
以及部分领取的金额,并将部分领取的金额以转账的方式支付给投保人
5.5 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保险期间内,投保人可以书面申请解除本合同。自本公司接到申请书之日起,本合同效力终
止。本公司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投保人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6 保险金的申请及给付
6.1 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在10日内通知本公司
如果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
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本公
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本
公司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6.2 受益人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同一受益
顺序如果没有确定受益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没有确定受益顺序的,各
受益人按同一顺序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收到变更受益人
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书面同意。投保人为与其有劳
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的,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 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 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 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
失受益权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护理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