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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化工集团员工奖惩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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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16/12/8(发布于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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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描述
河南能源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员工奖惩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节适用范围和奖惩原则
第一条为强化河南能源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激励约束机制,大力弘扬集团公司“用心做事,追求卓越”核心价值观,规范员工管理,加强队伍建设,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向好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章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及所属全资、控股企业(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依法直接建立劳动关系的员工。
第三条集团公司员工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维护社会公德,恪守职业道德,忠诚企业、爱岗敬业、履职尽责,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
第四条员工奖惩遵循“依法合规、奖惩分明、公平公正”的原则。奖励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惩处坚持惩罚和教育相结合。
第五条员工奖惩按照“谁管辖、谁实施”的原则办理,由员工管理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记入员工档案。
第二节奖惩种类和运用规则
第六条奖励分为荣誉奖励和物质奖励,其中荣誉奖励分为“通报表彰”、“授荣誉称号”、“特殊贡献奖”和“杰出贡献奖”四种。
荣誉奖励和物质奖励可同时运用。
第七条奖励事项如为多人共同完成,可作为集体奖励,其中主要贡献者可获得个人奖励。
第八条惩戒包括组织处理、纪律处分和经济处罚。
组织处理包括通报批评、责令检查、取消荣誉(政治)待遇、诫勉谈话、调整岗位、责令辞职、职务禁
入和停职、免职等。
纪律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及解除劳动合同七种。
经济处罚指扣减薪酬或赔偿经济损失。
组织处理、纪律处分和经济处罚可同时运用。
第九条处分期间指自作出处分决定之日起至解除处分之日止的时间区间。分别为:
(一)警告6个月;
(二)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12个月;
(三)撤职、留用察看24个月。
第十条受到处分(解除劳动合同除外)的员工,在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没有再发生违规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处分自动解除。
员工在处分期间有重大立功行为或受到上级和集团公司表彰的,原处分批准单位或上级单位可作出提前解除处分的决定。
第十一条受到处分的员工在处分期间不得评选先进或优秀人才,不得列为后备干部,不得晋升职级、职务(含技术职称),不得提高工资级别和工资水平。企业领导人员因违反本规定受到撤职以上纪律处分的,二年内不得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受降级(降职)处分的,降低一个职级。
受撤职处分的,由所在单位安排适当工作,根据其所从事的岗位发放相应薪酬。
受留用察看处分的,其职务自然撤销,留用察看期间按其单位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发放工资。
受解除劳动合同处分的,由所在单位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第十二条员工处分解除后,其评选先进、推荐后备干部、晋升职级、职务(含技术职称)、提高工资级别和工资水平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但本规定第八十六条除外。
受到降级(降职)、撤职处分的,处分期满不视为恢复原职级、原职务和原待遇。
第十三条员工违规违纪应受到降级(降职)、撤职处分的,在决定处分时,本人已经平调或提升其他职务的,在现任职务上降级(降职)或撤职。
担任两个以上职务的,在给予撤职处分时,从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开始依次撤职。
第十四条本规定所称降级主要指对无行政职务员工,对其工作岗位级次的降低;降职是指对有行政职务的员工同时降低行政职务和工资级别;撤职是指对有行政职务的员工撤销现任职务;暂停职务指在立案调查中,暂时停止被调查人履行职责,其职务不变、工资待遇不变的一种临时组织手段。
第十五条违反本规定分则中规定的两种及以上应当受到处分的违规违纪行为的,应当合并处理,按违规违纪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分:
(一)主动交代本人违规违纪问题的;
(二)主动检举共同违纪人或者其他人的违规违纪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三)主动上交违规违纪所得或者赔偿损失的;
(四)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五)被调查期间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一)在共同违规违纪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二)拒不退还违规违纪所得或者拒绝赔偿损失的;
(三)强迫、唆使他人违规违纪的;
(四)伪造、销毁、隐匿、转移证据材料的;
(五)串供或者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六)包庇违纪人员或者打击报复检举人、证人及其他人员的;
(七)有其他干扰、妨碍组织调查行为的。
第十八条具有本规定的从轻或者从重处分情节的,应当在本规定相应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轻或者较重的处分。
具有本规定的减轻或者加重处分情节的,应当在本规定相应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或者加重一个处分档次给予处分。
第十九条有违规违纪行为,但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免予处分。
第二十条受处分员工对处分决定不服,可自收到处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处分决定的单位或上一级纪检监察、人事部门提出申诉,也可提请劳动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作出处分决定的单位或上一级纪检监察、人事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受理。在申诉受理部门或仲裁、诉讼机构未作出改变原处分的决定前,仍按照原处分决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对员工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分的,应征求工会意见。工会可依法为受处分员工提出申诉或劳动仲裁。
第二十二条员工为中国共产党党员的,发生违规违纪行为,除执行本规定外,由所在党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相关规定处理。党纪处分和本规定所列处分,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同时适用。
第二十三条员工受警告处分的,扣减其当年薪酬总额的5%;受记过处分的,扣减其当年薪酬总额的10%;受记大过处分的,扣减其当年薪酬总额的20%;受降级(降职)处分的,扣减其当年薪酬总额的30%;受撤职处分的,扣减其当年薪酬总额的50%。
员工因责任追究被责令辞职的,扣减其当年薪酬总额的30%;免职的,扣减其当年薪酬总额的40%。党员员工受党纪处分的,比照执行。
第二十四条扣减受处理员工收入,由所在单位人事部门负责执行,同级纪检监察部门监督执行情况。第二十五条员工因违规违纪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令其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员工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收监执行的,一律解除劳动合同。其中被宣告缓刑的,可以根据情节给予留用察看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第二十七条员工构成犯罪免予刑事处罚或判处管制、拘;第二十八条有关责任人员的区分;(一)直接责任者,指对发生的违规违纪问题及造成的;(二)主要领导责任者,指对其直接主管或管辖的工作;(三)重要领导责任者,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第二十九条本规定所称的经济损失根据金额大小和影响;(一)一般经济损失:直接经济损失
的,可以根据情节给予留用察看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给予留用察看处分或在缓刑期间安排临时工作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发放工资。
第二十七条员工构成犯罪免予刑事处罚或判处管制、拘役的,视情节轻重给予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第二十八条有关责任人员的区分。
(一)直接责任者,指对发生的违规违纪问题及造成的后果起直接和决定性作用的人员。
(二)主要领导责任者,指对其直接主管或管辖的工作、员工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发生的违规违纪问题及造成的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人员。
(三)重要领导责任者,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应参与决定的事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发生的违规违纪问题及造成的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人员。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所称的经济损失根据金额大小和影响程度分为一般经济损失、较大经济损失、重大经济损失和巨大经济损失:
(一)一般经济损失:直接经济损失在2万元以下且影响较小的;
(二)较大经济损失:直接经济损失在2万元以上(含2万元)30万元以下;
(三)重大经济损失:直接经济损失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100万元以下;
(四)巨大经济损失: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
第三十条本规定中一般、较大、重大及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环境污染事故等级和事故归属的划分,重大危险源的定义,按照国家及集团公司有关事故调查规定和定义执行。
第三节调查处分程序
第三十一条纪检监察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组织对违规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报经研究批准后执行。
职能管理部门发现员工违规违纪行为,应及时提出调查处理意见并报纪检监察部门。
第三十二条在立案调查中,纪检监察部门认为被调查人在职或继续履职可能影响调查的,可按程序批准后暂停其职务。
第三十三条对违规违纪员工的调查处理,应执行下列程序:
(一)根据管理权限对需要调查处理的事项进行初步核实;
(二)经初步核实,认为存在违规违纪事实,需要追究责任的,办理立案手续;
(三)对被调查人员违规违纪事实做进一步调查,包括收集、查证有关证据材料,并形成案件调查报告;
(四)将调查认定的违规违纪事实告知被调查人,听取其陈述和申辩;
(五)需要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分的,事先征求工会意见;
(六)将处分建议报请由处分决定权的机构批准后,作出是否处分的决定;
(七)将处分决定以书面形式送达有关部门和受处分人,并在一定范围内宣布;
(八)受理不服处分决定的申诉,做出复审决定;
(九)将处分决定、复审决定、解除处分决定等有关材料转组织人事部门归入受处分人档案。
第二章奖励分则
第三十四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评选或研究决定可给予“通报表彰”奖励。
(一)工作积极、忠于职守、遵纪守法、文明礼貌、模范执行各项规章制度者;
(二)工作努力、业务纯熟,能圆满完成重大或特殊任务者;
(三)认真勤奋,承办、执行、督导工作得力者或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全年绩效考核成绩优秀者;
(四)策划、承办、执行重要事务成绩明显者;
(五)品行端正,恪尽职守,为广大员工传颂者;
(六)在艰苦条件下努力工作,足为楷模者;
(七)有显著善行佳话(拾金不昧、尊老爱幼等),为企业赢得荣誉者;
(八)对工作流程或管理制度经常提出合理化建议,多次被采纳者;
(九)积极研究改进工作方法,提高工作效率、经济效益或降低成本确有成效者;
(十)见义勇为,敢于抵制各种违规违纪等不良行为者;在平安建设、治安防控、消防管理等方面成绩突出者;对损害公司利益和声誉等各种违纪行为勇于举报者;
(十一)积极维护企业利益和荣誉,保护公共财产,减少或避免损失500万元以内者;
(十二)认真完成本职工作,在紧急抢险、救灾、抢修等单项工作中表现突出者;
(十三)发现职责外故障,予以速报或妥善处理避免损失扩大者;
(十四)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发生和挽回经济损失500万元以内,确保企业人员、财产安全者;(十五)合理化建议被采纳,在应用中产生经济效益500万元以内者;
(十六)集团公司认为需要“通报表彰”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评选或研究决定可授予“先进个人”、“先进工作者”、“优秀管理工作者”、“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
(一)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工作业绩优秀者;
(二)领导有方,主管业务拓展取得明显成效者;
(三)工作中能发扬团队精神,起到表率作用者;
(四)爱岗敬业,经常超额完成工作任务者;
(五)认真践行和传播集团公司先进企业文化,足为学习楷模者;
(六)在维护企业荣誉、塑造企业形象方面有较大贡献者;
(七)工作业绩突出,树立企业标杆者;
(八)策划、承办、执行重要事项表现优秀,被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及以上范围内树为学习典型者;
(九)见义勇为使国家、社会、企业免受或减少经济损失500万元—1000万元者;
(十)勇于创新,做法或革新成果在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及以上范围内进行推广者;
(十一)在安全生产、市场营销、行风建设、效能建设、规范管理及争先创优等方面成绩突出者;
(十二)合理化建议被采纳并产生经济效益500万元—1000万元者;
(十三)维护企业声誉和利益,挽回、减少或避免经济损失500万元—1000万元者;
(十四)专业研究,管理、创新领先,使成本明显降低或利润明显增加者;
(十五)集团公司认为可“授予荣誉称号”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评选或研究决定可给予“特殊贡献奖”奖励:
(一)在安全生产、质量、经营管理等领域中做出突出成绩,取得经济效益1000万元—3000万元者;
(二)遇有灾变或意外事故,能够奋不顾身,不避危难,极力抢救,避免或减少经济损失1000万元—3000万元者;
(三)通过自身努力,避免人身事故、生产事故、质量事故、设备设施事故等潜在损失1000万元—3000万元者;
(四)合理化建议被采纳,在应用中取得经济效益1000万元—3000万元者;
(五)检举揭发侵害企业利益的行为,挽回或避免经济损失1000万元—3000万元者;
(六)在技术创新、管理创新、机制创新以及科研攻关等方面为企业创造经济效益1000万元—3000万元者;
(七)完成重大专项任务、做出突出贡献被集团公司认定者;
(八)在融资、项目开发和建设、资源整合、资本运作等方面做出特殊贡献者;
(九)在团队建设和人才培养方面成绩显著,为集团公司输送、培养大批优秀人才者;
(十)对社会作出较大贡献,受到媒体及社会的广泛评价,为集团公司赢得良好社会声誉者;(十一)集团公司认为可给予“特殊贡献奖”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