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资料专栏 > 经营 > 常用范文 > 合同文本 > 渤海苏州嘉盛项目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合同PDF.pdf

渤海苏州嘉盛项目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合同PDF.pdf

中铁渤海
V 实名认证
内容提供者
热门搜索
集合资金 信托计划
资料大小:299KB(压缩后)
文档格式:PDF
资料语言:中文版/英文版/日文版
解压密码:m448
更新时间:2018/10/27(发布于山东)
阅读:5
类型:积分资料
积分:8分 (VIP无积分限制)
推荐:升级会员

   点此下载 ==>> 点击下载文档


文本描述
合同编号:Bitc2012[t]-1440号 渤海苏州嘉盛项目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渤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信托公司管理信托财产应恪尽职守,履行诚 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信托公司依据 本信托合同约定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信 托财产承担。信托公司因违背本信托合同、处理信 托事务不当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由信托公司以 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偿时,由投资者自担 通讯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广安大街10号 美东国际12号楼A座19层 邮编:050011 传真:0311-89618070 客服:4008120198 网址:www.bohaitrust 邮箱:bohaitrust@hnair 认购风险申明书 第1页 认购风险申明书 尊敬的委托人/受益人: 感谢您加入渤海-苏州嘉盛项目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并签署《渤海-苏州嘉盛项 目集合资金信托合同》(以下简称“《信托合同》”)。在您签署《信托合同》前, 请仔细阅读《渤海-苏州嘉盛项目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以下简称“《信托 计划说明书》”)、《信托合同》及本《认购风险申明书》(以下统称“信托文件”) 的具体内容 信托文件规定,渤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渤海信托”或“受托人”) 运用信托财产的方式是:用于受让嘉亿置地无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亿置地”) 持有的“嘉亿维纳阳光”项目的特定资产收益权,并在信托期满由嘉亿置地分期 溢价回购该收益权 在信托财产运用过程中,存在回购人信用风险、资金被挪用的风险、利率风 险、管理风险、回购人提前回购收益权的风险、其他风险(包括但不限于行业风 险、尽职调查不能穷尽的风险、因回购人未按期偿还回购价款导致受托人处置抵 押物时延迟兑付、追加的抵押物可能因各种原因无法进行抵押登记或抵押物处置 后不能足额兑付的风险,以及其他因政治、经济、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对信托财 产产生影响的风险)。 (详见《信托计划说明书》) 尽管渤海信托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但并不 意味着承诺信托财产运用无风险 渤海信托作为受托人郑重提示与申明: (一)信托计划不承诺保本和最低收益,具有一定的投资风险,适合风险识 别、评估、承受能力较强的合格投资者; 信托公司管理信托财产应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 有效管理的义务。信托公司依据本信托合同约定管理信托财产所产 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信托公司因违背本信托合同、处理信 托事务不当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由信托公司以固有财产赔偿; 不足赔偿时,由投资者自担 认购风险申明书 第2页 (二)委托人应为合格投资者。即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能够识别、判断和 承担信托计划相应风险的人: (1)投资一个信托计划的最低金额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法人 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2)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总计在其认购时超过10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 相关财产证明的自然人; (3)个人收入在最近3年内每年收入超过20万元人民币或者夫妻双方合计 收入在最近3年内每年收入超过3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收入证明的自然 人 (三)委托人应当以自己合法所有的资金认购信托单位,不得非法汇集他人 资金参与信托计划,且认购本信托计划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及其内部审 批程序; (四)信托公司依据信托计划文件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 承担。信托公司因违背信托计划文件、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 由信托公司以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偿时,由投资者自担; (五)委托人在认购风险申明书上签字,即表明已认真阅读并理解所有的信 托计划文件,并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信托投资风险 申明人(受托人):渤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公章/合同专用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章: 委托人声明: 已经受托人提示,认真阅读并理解所有信托文件的内容,愿意承 担相应的信托投资风险,签署信托合同是自愿的,是本委托人真实意 思的表示 委托人/受益人签章: 日期: 年 月 日 集合资金信托合同 第1页共22页 渤海·苏州嘉盛项目 集合资金信托合同 鉴于: 1.委托人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合法成立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具有完 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满足本信托计划规定的合格投资者条件,愿意认购本 信托合同所述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2.受托人为合法的信托业务经营机构,依法有权以受托人身份开展信托业 务,并依照法律规定设立“渤海-苏州嘉盛项目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委托人与受托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真实合法的原则,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签订本合同,以资 信守 第一条定义和解释 在本合同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解释或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1.1本合同:指本《渤海-苏州嘉盛项目集合资金信托合同》及对该合同的 任何修订和补充 1.2本信托计划:指受托人按照《渤海-苏州嘉盛项目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 明书》(下称“《信托计划说明书》”)与相应的信托合同设立的渤海-苏州嘉盛项 目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1.3本信托是指委托人指根据本合同设立的信托,即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 信托公司管理信托财产应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 有效管理的义务。信托公司依据本信托合同约定管理信托财产所产 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信托公司因违背本信托合同、处理信 托事务不当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由信托公司以固有财产赔偿; 不足赔偿时,由投资者自担 集合资金信托合同 第2页共22页 将自己合法拥有的资金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受托人的名 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管理、运用和处分的行为。本信托的成立、生 效和终止的时间与本信托计划成立、生效和终止的条件和时间相一致 1.4信托资金:指委托人设立信托时交付给受托人的资金 1.5信托计划资金:本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资金总和 1.6信托财产:指信托计划资金以及受托人对信托计划资金管理、运用、处 分或者因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 1.7合格投资者:指符合《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规定的投 资者 1.8 信托受益权:指受益人在信托中享有信托利益的权利。信托受益权划分 为等额份额的信托单位,每一信托单位对应信托资金人民币1元 1.9信托资金代理收付机构:渤海信托自主发行 1.10信托财产保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 1.11信托利益:指信托财产扣除信托费用后的剩余信托财产(包括现金及 财产性权利) 1.12信托报酬:指受托人管理本信托计划所收取的报酬 1.13信托费用:指信托文件约定的信托报酬及由信托财产承担的其他相关 费用 1.14信托文件:指本合同、《信托计划说明书》、《认购风险申明书》(下称 “《风险申明书》”) 1.15回购人:嘉亿置地无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亿置地” 1.16信托计划开放期:指信托计划成立后,受托人根据信托财产运营情况、 所投资项目资金需求及信托财产流动性等需要开放信托计划,继续接受委托人申 购信托单位份额以增加信托计划规模的时间。本信托计划的开放期,受托人只接 受委托人申购信托单位份额,不接受委托人或受益人赎回信托单位份额 1.17开放日:指开放期结束的次日(遇节假日顺延,具体以受托人的公告 通知为准),接受委托人申购信托份额加入信托计划的时间 1.18延长期:指发生本协议约定的情形从而导致信托期限延长后,自信托 计划成立满24个月之日起至信托计划终止之日的期间 集合资金信托合同 第3页共22页 1.19信托单位:用于计算、衡量信托财产净值或受托人分配信托利益的计 量单位。本信托认购时以人民币1元为1个信托单位,1个信托单位对应1个受 益权份额 1.20信托募集账户:指受托人开立的用于接受委托人信托资金的专用银行 账户 第二条信托目的 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自愿将其合法拥有的资金委托给受托人,由受 托人集合管理、运用,以用于受让嘉亿置地持有的“嘉亿维纳阳光”项目(以下 简称“标的项目”)的特定资产收益权,并在信托期限内由嘉亿置地分期溢价回 购该收益权。通过受托人的专业管理谋求实现信托利益 第三条信托计划当事人 3.1 委托人 指签署本信托合同、并向受托人交付认购资金的合格投资者 3.2 受托人 名称:渤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金平 通讯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广安大街10号美东国际12号楼A座19层 邮政编码:050011 联系电话:4008120198 传真:0311-89618070 网址:http://www.bohaitrust 3.3 受益人 信托计划成立时,本信托合同项下的受益人与委托人为同一人 3.4 保管人 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 负责人:束兰根 住所:苏州市南园北路77号 集合资金信托合同 第4页共22页 第四条信托资金及其交付 4.1委托人交付给受托人的信托资金为人民币资金,金额为本信托合同签署 页确定的金额 4.2委托人须将信托资金交付至受托人指定的下述账户,即本信托计划的信 托募集账户,信托资金到账后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本信托合同。账户信息如下: 开户人:渤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开户行:中国民生银行石家庄分行营业部 账号:1001014040004786 第五条信托计划的规模、期限与结构 5.1本信托计划募集资金规模拟不超过20,000万元,受托人可根据信托资 金所投资项目运行情况调整信托计划规模及募集资金下限。本信托计划信托单位 进行分次募集。第一次募集金额达到15,000万元(且不超过16,000万元),受 托人有权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