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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公司及其控股、参股公司负责人和财务经理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企业编制和对外提供虚假的或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
第三条 本制度主要内容包括:总则、财务会计报告的构成、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的对外提供及附则五部分构成
第二章财务会计报告的构成
第四条 财务会计报告分为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财务会计报告。
第五条 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一)会计报表;(二)会计报表附注;(三)财务情况说明书。会计报表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相关附表。
第六条 月度、季度、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当至少包括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半年度、季度、月度财务会计报告需要编制现金流量表及会计报表附注等以及要求编制合并报表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相关附表主要包括现金流量表的补充报表、利润分配表及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其他附表。
第八条 年度会计报表至少应反映两个年度的比较数据。
第九条 会计报表附注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不符合基本会计假设的说明;(二)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及其变更情况,变更原因及其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三)或有事项和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说明;(四)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说明;(五)重要资产转让及其出售情况;(六)企业合并、分立情况;(七)重大投资、融资、担保情况;(八)会计报表中重要项目的明细资料;(九)有助于理解和分析会计报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财务情况说明书至少应当对下列情况作出说明:(一)企业生产经营基本情况;(二)利润实现和分配情况;(三)资金增减和周转情况;(四)企业为提高效益,降低成本,加强管理而采取的主要措施;(五)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
第十一条 公司及其控股、参股公司应当根据真实的交易、事项以及完整、准确的帐簿记录等资料,并根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授意、强令企业违反本办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改变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
第十二条 年度结帐日为公历每年的12月31日,半年度、季度、月度结帐日分别为每半年度、每季、每月的最后一天。
第十三条 公司及其控股、参股公司在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前,必须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帐务检查,差错调整、对帐以及财产清查等工作。
第十四条 公司及其控股、参股公司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认真填写会计报表及其附注说明,做到项目齐全,内容完整,数字真实,计算准确,会计报表项目本期与上期有关的数字相互衔接。
第十五条 公司及其控股、参股公司发生合并、分立、终止等情形的,应当依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相应的财务会计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