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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公司不合格药品销毁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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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供者
资料大小:14KB(压缩后)
文档格式:DOCX(3页)
资料语言:中文版/英文版/日文版
解压密码:m448
更新时间:2024/12/25(发布于重庆)

类型:积分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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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描述
文件名称
不合格药品销毁管理制度
文件编号
XX/ZD/GSP/025
编制部门
XXX大药房
起草人
XXX
审 核 人
XXX
批 准 人
XXX
批准日期
2018.10.15
生效日期
2018.10.15
变更记录
版 本 号
第一版
1、目的:对不合格药品实行控制性管理,防止购进不合格药品和将不合格药品销售给顾客。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新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3、范围:药店进货验收、销售过程中发现的不合格药品的管理;养护员、质量管理员工作适用本制度。
4、责任:质量管理人员、验收员、养护员、营业员对本制度的实施负责。
5、内容:
5.1 不合格药品指:
5.1.1《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四十九条规定的假药、劣药。
5.1.2 质量证明文件不合格的药品。
5.1.3 包装、标签、说明书内容不符合规定的药品。
5.1.4 包装破损、被污染,影响销售和使用的药品。
5.1.5 批号、有效期不符合规定的药品。
5.1.5 来源不符合规定的药品。
5.1.5 药监部门发文要求停止使用的药品。
5.2 对于不合格药品,不得购进和销售。
5.3 对药品的内在质量有怀疑而不能确定其质量状况时,应抽样送当地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
5.4 在药品购进验收时发现不合格药品,验收员应在验收记录中说明,填写《药品拒收报告单》,同时药品移入不合格药品区,并报质量管理人员进行复核;经质量管理人员确认为不合格的药品,视合同是否允许退货情况按相应手续进行。
5.5 售后使用过程中出现质量问题的药品,由质量管理人员依据顾客意见及具体情况协商处理。
5.6 对于假药、劣药和出现严重质量事故的药品,必须立即停止购进和销售,就地封存,并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
5.7 一般不合格药品的销毁经批准后应有质量管理人员监督销毁;假劣药品应就地封存,并报送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处理或备案。销毁工作应由记录,销毁地点应远离水源、住宅等。特殊管理药品应在指定的地点进行销毁。销毁方式可采取破碎深埋,燃烧等方式。
5、8销毁监控:药品在出库销毁之前,必须在质量管理部门的监控下,对账清点药品实物,防止不合格药品流失导致安全事故等不良后果。销毁处理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考虑防止污染环境,远离市区及人口居住区和风、水上游;采取捣碎、焚毁、深埋等不留后患的有效措施进行销毁。质管部必须从出库到销毁结束全程监控。
5、9销毁的药品要进行登记,记录内容为:药品名称、规格、批号、销毁数量、销毁原因、经手人、销毁时间、地点、方式等。
5.10在进行药品销毁时,至少有2人在场,及时在销毁登记表上坐记录并签字,同时要上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并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销毁。
5.11对特殊药品的销毁,要上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并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销毁。
5.12质量管理人员对不合格药品的处理情况应定期进行汇总,记录资料归档。
5.13不合格药品的确认、报告、报损、销毁应有完善的手续和记录。有关记录保存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