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描述
“兴元丽都”项目环境评估合同
委托方:成都兴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
承接方:西南交通大学科学技术咨询服务部 (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将所开发的位于成都市高新区新光村六组的地块,地块编号为GX01(25)2005-004的“兴元丽都”工程项目委托给乙方进行环境影响分析,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双方充分协商一致订立如下条款,双方共同遵守执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兴元丽都”项目环境影响评估
工程位置:成都市高新区新光村六组
工程规模:建筑面积74012平方米,其中3栋13层住宅,2栋9层住宅;以及双层地下停车库。
二.合同工期:
编制周期为十二个工作日,从签订合同之日起至编制完成《环境影响报告表》;因甲方原因造成工期延误,乙方工期顺延。
三.技术及质量要求:
1.按照国家、省和市环保局有关规定进行环境影响分析。
2.按照该项目的《环境保护申报登记表》的批复意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必须的现场环境原始状况监测,且必须符合国家、省和市环保部门的有关规定。由于环境监测完成时间延后,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完成时间相应顺延。
四.合同总价款及付款方式:
1.本工程环评费经双方协商按含税及专家评审费总价包干,共计¥23000元整(大写:人民币贰万叁仟元整)。包干内容: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原始状况监测、协助甲方进行环境影响报告表》的评审。
2.待合同签字盖章生效起三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13000元整(大写:人民币壹万叁仟元整)作为编制经费。
3.待乙方将通过专家评审合格后的《环境影响报告表》提交给甲方起五日内,甲方付清余款,计¥10000元整(大写:人民币壹万元整)
4.甲方以转帐的形式支付乙方合同价款的同时,乙方应出具等额正式发票。
五.违约责任:
职责与义务
1.乙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四川省和成都市环保部门的要求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按时保质保量完成任务。
2.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供环境影响分析所需的基础资料(项目总体设计文本及说明、项目立项批复、用地文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申请表、总平图、红线图、环评委托书、项目移民安置资料、环境评价的执行标准、项目组成原料及水电气用量、施工平面布置图。)
3.乙方提供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先由甲方审查合格后方可送成都市环保局及有关部门审查,并保证通过。
4.若乙方所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表》需专家评审,乙方应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评审,因此所产生的会务费、专家费由乙方承担。
5.乙方应提供给甲方《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数量须满足报批要求。
(二)违约责任:
1.乙方应在合同工期内完成各项工作,若乙方每逾期一天,应付甲方人民币壹仟元整作为违约金,违约金按逾期天数累积计算;若甲方未按合同规定时间付款,甲方每逾期一天,按应付乙方人民币壹仟元整作为违约金,违约金按逾期天数累积计算。
2.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供环境影响分析所需要的基础资料[同五.(一).2的基础资料],并对资料的可靠性负责,若因甲方无法及时提供环评所需的基础资料,则《环境影响报告表》完成时间应相应顺延。
3.甲方若不履行合同,无权要求退还已付款;乙方(除不可抗力的因素外)若不履行合同的,应全额退还已付款给甲方;乙方若遇不可抗力因素而无法按时履行合同时,应及时与甲方协商解决。
4.若乙方提供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因乙方编制问题)通不过成都市高新区环保局的审查,乙方应将甲方已付该工程所有款项全额退还给甲方。并向甲方支付损失赔偿金,赔偿金由甲乙双方商定为实际损失的100%。
六.其他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至本合同履行完毕后自然终止。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
甲方:成都兴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乙方:西南交通大学科学
技术咨询服务部
法定代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