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描述
PCG211 《现场签证控制指引》
1 现场签证范围
项目施工过程中,凡发生可能引起合同额变化,且不属于设计变更范围的事项时,均应按本实施细则执行。包括:工程量增减、材料设备价格变化等。
2 现场签证执行原则
2.1 多级审核原则:至少要经过二级及以上的审核,第一级为集团所属项目公司工程(配套)部、成本控制部;第二级为项目公司工程副总经理和总经理。
2.2 权力限制原则:
2.2.1 实行严格的权限规定,并在施工合同中明确规定:除工程副总经理外,其它人的签字一律无效。
2.2.2 工程(配套)部负责对引起现场签证的原因进行确认,同时对设计图纸以外的工程量和设计图纸无法准确计算的工程量会同成本控制部共同确定。
2.2.3 成本控制部负责按照合同规定的原则,对经工程(配套)部上报的签证预算书进行审核。
2.2.4 集团所属项目公司各部门发放的文件必须通过工程(配套)部转交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施工单位上报的文件必须通过工程(配套)部转交集团所属项目公司相关部门。
2.3 时间限制原则:实行严格的时间限制,并严禁事后补办。
2.4 原件结算原则:必须要有齐备、有效的原件作为结算依据。
2.5 标准表格原则:必须使用规定的标准格式。
2.6 法律约束原则:集团所属项目公司与施工单位签署施工合同时,应按本指引中的有关规定约定工作流程及签证的有效签发人。
3 现场签证分类
3.1 现场签证分为两类:特急类和正常类。
3.2 特急类现场签证
3.2.1 特急类现场签证指:不能做到事前控制,同时又必须立即执行,而且延缓实施会造成更大损失的现场签证。在特急类事件发生2小时内将情况报集团成本控制部备案。
3.2.2 特急类现场签证的办理原则:以“边洽边干”为指导思想,但必须在事件发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妥全部手续。
3.2.3 特急类现场签证的界定:由集团所属项目公司工程副总经理负责界定。
3.3 正常类现场签证
正常类现场签证指:可做到事前控制,能遵循“先估价后施工”原则的现场签证。
4 现场签证审批权限
4.1 正常类现场签证审批权限
现场签证金额
有效签字人(共同签署)
责任人
2万元及以下
监理单位;集团所属项目公司工程(配套)部、成本控制部、工程副总经理
项目公司工程副总经理
2~5万元
监理单位;集团所属项目公司工程(配套)部、成本控制部、工程副总经理、总经理
项目公司工程副总经理、总经理
5万元及以上
监理单位;集团所属项目公司工程(配套)部、成本控制部、工程副总经理、总经理;集团成本控制部总经理
项目公司总经理
注:现场签证金额是指单位工程中单项签证的总金额。
4.2 特急类现场签证审批权限: 集团所属项目公司总经理。
4.3 集团所属项目公司应加强特急类现场签证管理工作,提高工程管理质量,尽量减少特急类现场签证的发生。一个单位工程发生特急类现场签证的次数,将与集团所属项目公司及相关责任人的工作绩效考核挂钩。
4.4 为提高效率,集团所属项目公司和集团可根据项目具体情况需要,在自身职权范围内进行授权,但授权人仍为责任人。
5 现场签证办理时间
5.1 现场签证实施前, 集团所属项目公司审批权限范围内的现场签证,办理时间为5个工作日;需集团成本控制部审批的现场签证,集团所属项目公司办理时间为5个工作日,集团成本控制部审批时间为4个工作日(报批资料须齐全)。
5.2 现场签证实施后,工程(配套)部、成本控制部、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对每月25日前已实施完毕的现场签证进行确认,未经确认的现场签证在工程结算时不予考虑(此条款须在施工合同中明确)。
5.3 特急类现场签证应在施工完毕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确认。
5.4 现场签证引起的成本变动每季度次月5日前计入《成本动态控制表》。
6 现场签证办理流程
6.1 现场签证办理方式
6.1.1 实行《现场签证通知单》、《现场签证审批单》、《现场签证确认单》完成现场签证确认及审批流程。集团所属项目公司各部门及项目公司与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之间的技术或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