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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专题股权激励之股权纠纷高频法律问题33页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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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股权激励
资料大小:1348KB(压缩后)
文档格式:PPTX(32页)
资料语言:中文版/英文版/日文版
解压密码:m448
更新时间:2024/10/24(发布于广西)

类型:金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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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描述
68个实务判例 32个典型案例 覆盖六大股权纠纷风险高发领域 在“民法典时代” 为你的股权财富保驾护航
私人财富与股权纠纷
股权激励之股权纠纷高频法律问题
第五部分
05
01
股权激励对象离婚时,激励股权(股票)能否要求分割
02
激励对象死亡时,激励股权(股票)能否继承
03
激励对象离职时,是否应该返还股权
04
激励对象未出资,影响股东资格的认定吗
05
高管未完成考核指标时,是否会影响股权激励
五、股权激励之股权纠纷高频法律问题
第一节股权激励对象离婚时,激励股权(股票)能否要求分割
典型案例
049

许女士与钱先生于2001年喜结连理,结婚时,二人都是小型民营企业的普通员工,挣着固定的工资,生活捉襟见肘。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钱先生所在的服装贸易公司赶上了这次机遇,业务量逐年递增,钱先生也从普通职员升职为市场部总监,工资翻了好几番。2011年,公司开始对高管实施股权激励计划,钱先生获得了公司1%的股权;2015年,公司改制上市,钱先生持有的原1%股权、现35万股股票市值大增。但是,事业有成的钱先生开始得意忘形,经常以公司加班应酬等理由夜不归宿;许女士发现钱先生出轨后愤然提出离婚,并要求分割钱先生持有的服装贸易公司的股票。那么,离婚时,钱先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作为公司股权激励对象 取得的股票,能够像普通财产一样被分割吗? 这个问题得从三个层次进行分析。 第一,离婚诉讼中,当涉案双方能够就激励股权(股票)分割事宜达成一致时,法院基本会按照双方的意见,对激励对象持有的股权(股票)进行分割。 第二,当涉案双方无法就激励股权(股票)分割事宜达成一致时,法院在综合认定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一般会判令激励对象对另一方进行金钱补偿,而不会径行判令分割激励股权(股票),因为激励股权(股票)价值的实现对激励对象具有较强的人身依赖性。 第三,当激励股权为限售股时,或者股票期权的价值很难确定时,法院可能会不做分割,建议涉案双方在激励股权(股票)可以变现或价值相对确定时另案解决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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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判例
实务判例-1 根据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珠中法审监民再字第10号判决书。姬某与何某系夫妻,姬某在中国环投公司(香港上市公司)担任执行董事兼行政总裁。婚后,姬某取得了中国环投公司的股票期权3200万股,其中200万股行权价格港币0.2元/股,行权期限2006年2月至2015年1月;3000万股的行权价格港币0.227元/股,行权期限2010年8月至2020年8月。2012年,何某到法院起诉离婚,至2015年终审判决做出时,姬某持有的3200万股股票期权并没有行权。本案的裁判要点为:姬某、何某在庭审中协商一致,上述股票期权双方各享有50%的权利,因此,尽管因为未行权导致期权市场价值无法确认,一审法院依然按照当事人的合意,判决姬某、何某各享有股票期权50%的权利。二审和再审中,姬某反悔,请求法院重新分割股票期权对应的权益,均未获法院支持。
1.即使股票期权未到行权时间,其对应的财产权利也可能被分割 实践中,若离婚时股票期权的价值尚无法确定,有些法院会在判决中写明对股票期权的分割另行处理,但也有法院会像本案一样,直接判决分割未来股票期权对应的权益。 2.当事人对财产分割的合意至关重要,法院会充分尊重 就上市公司的股票期权分割来说,法院会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在当事人达成一致时,即使是境外上市公司的股票期权,法院也会在尊重当事人合意的基础上判决分割股票期权对应的权利。
3.分割有价证券类资产,协商不成的法院可以按比例分配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五条规定①: 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所以,一审法院确定双方对涉案期权各享有50%的权利,二审和再审法院均予维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