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描述
国药XX控股(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正定路530号A5集中辅助区三层289室
2016国药XX控股融资租赁一期
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说明书
管理人
上海国泰XX君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南苏州路381号409A10室
销售机构 销售机构
国泰XX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住所:南京市中山路288号)
2016年8月
重要提示
《2016国药控股融资租赁一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说明书》(以下简称“《计划说明书》”或“本计划说明书”)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制作,计划管理人保证《计划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和误导性陈述。
委托人承诺以真实身份参与专项计划,保证委托资产的来源及用途合法,并已阅知本说明书和认购协议全文,了解相关权利、义务和风险,愿意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和损失。
资产支持证券仅代表专项计划权益的相应份额,不属于计划管理人或者其他任何服务机构的负债。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对本期专项计划的备案、上海证券交易场所同意本期资产支持证券的挂牌转让,并不代表对本期证券的投资风险、价值或收益作出任何判断或保证。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信息披露文件,进行独立的投资判断,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计划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审慎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专项计划资产,但不保证专项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计划说明书对专项计划未来的收益预测仅供委托人参考,不构成计划管理人、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保证委托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诺。资产支持证券可能出现净值损失,投资风险由委托人自行承担。
本专项计划关于“预期收益”、“预期年收益率”、“支付收益”、“支付本金”、“保障资金安全”等的表述,并不意味着计划管理人保证委托人取得相应数额的收益,亦不意味着计划管理人保证委托资金不受损失。专项计划资产不足以支付全部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委托人预期收益和本金总和的,计划管理人仅有义务以扣除专项计划税费及其他负债后的专项计划资产余额为限分配收益;各委托人按照专项计划文件的约定,享有相应利益,承担相应损失。
特别声明:管理人出具的《计划管理人职责的声明》仅表明管理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专项计划文件约定履行管理人职责。若资产支持证券未能按约定兑付本息的,管理人将代表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利益向相关责任主体追究责任,但不保证专项计划资产最终不受损失,亦不保证投资者本金不受损失或者取得最低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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