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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全文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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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大小:451KB(压缩后)
文档格式:PDF(22页)
资料语言:中文版/英文版/日文版
解压密码:m448
更新时间:2024/4/15(发布于河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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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描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全文) 国家乡村振兴局 4 月 29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 (2021 年 4 月 29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产业发展 第三章 人才支撑 第四章 文化繁荣 第五章 生态保护 第六章 组织建设 第七章 城乡融合 第八章 扶持措施 第九章 监督检查 第十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促进农业全面升级、农村 全面进步、农民全面发展,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全面建设社会主义 现代化国家,制定本法。 第二条 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开展促进乡村产业振兴、人才 振兴、文化振兴、生态振兴、组织振兴,推进城乡融合发展等活动, 适用本法。本法所称乡村,是指城市建成区以外具有自然、社会、经 济特征和生产、生活、生态、文化等多重功能的地域综合体,包括乡 镇和村庄等。 第三条 促进乡村振兴应当按照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 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总要求,统筹推进农村经济建设、政治建设、 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充分发挥乡村在保 障农产品供给和粮食安全、保护生态环境、传承发展中华民族优秀传 统文化等方面的特有功能。 第四条 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走中国特色社会 主义乡村振兴道路,促进共同富裕,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农业 农村优先发展,在干部配备上优先考虑,在要素配置上优先满足,在 资金投入上优先保障,在公共服务上优先安排;(二)坚持农民主体 地位,充分尊重农民意愿,保障农民民主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调动 农民的积极性、主动性、创 造性,维 护农民根本利益;(三)坚 持人 与自然和谐共生,统筹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治理,推动绿色发展,推 进生态文明建设;(四)坚持改革创新,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 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高 质量发展,不断解放和发展乡村社会生产力,激发农村发展活力;(五) 坚持因地制宜、规划先行、循序渐进,顺应村庄发展规律,根据乡村 的历史文化、发展现状、区位条件、资源禀赋、产业基础分类推进。 第五条 国家巩固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 层经营体制,发展壮大农村集体所有制经济。 第六条 国家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的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推 动城乡要素有序流动、平等交换和公共资源均衡配置,坚持以工补农、 以城带乡,推动形成工农互促、城乡互补、协调发展、共同繁荣的新 型工农城乡关系。 第七条 国家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大力弘扬民族 精神和时代精神,加强乡村优秀传统文化保护和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 设,繁荣发展乡村文化。每年农历秋分日为中国农民丰收节。 第八条 国家实施以我为主、立足国内、确保产能、适度进口、 科技支撑的粮食安全战略,坚持藏粮于地、藏粮于技,采取措施不断 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建设国家粮食安全产业带,完善粮食加工、 流通、储备体系,确保谷物基本自给、口粮绝对安全,保障国家粮食 安全。国家完善粮食加工、储存、运输标准,提高粮食加工出品率和 利用率,推动节粮减损。 第九条 国家建立健全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乡抓落实的乡 村振兴工作机制。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乡村振兴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 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建立乡村振兴考核评价制度、工作年度报告制 度和监督检查制度。 第十条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乡村振兴促进工作 的统筹协调、宏观指导和监督检查;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 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乡村振兴促进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 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振兴促进工作的统筹协调、指导和 监督检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 责有关的乡村振兴促进工作。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 宣传乡村振兴促进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鼓励、支持人民团体、社会 组织、企事业单位等社会各方面参与乡村振兴促进相关活动。对在乡 村振兴促进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 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产业发展 第十二条 国家完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增强农村集体所有制经 济发展活力,促进集体资产保值增值,确保农民受益。各级人民政府 应当坚持以农民为主体,以乡村优势特色资源为依托,支持、促进农 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推动建立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和经 营体系,推进数字乡村建设,培育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