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渤海人寿鑫禧人生终身寿险(臻享版)-产品说明书5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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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大小:380KB(压缩后)
文档格式:PDF(5页)
资料语言:中文版/英文版/日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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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4/7(发布于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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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描述
附件11 渤海人寿鑫禧人生终身寿险(臻享版) 产品说明书 在本产品说明书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指渤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 司,“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渤海人寿鑫禧人生终身寿险(臻享版)合同”。 第 1页共5页 下载更多保险资料请到 一、产品基本特征 1. 保险责任 等待期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1.1 自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内(含 第180日)为等待期。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以外 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累计所 交保险费(不计利息)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或全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 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2 身故保险 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于本合同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 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们按如下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身故发生时间 身故保险金的金额约定 以下三者中的较大者: 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 ? 累计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年龄 系数; 本合同交 ? 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 年满 18 周岁的保 单周年日 之后(含 当日) 费期满日 之后(不含 当日) ? 有效保险金额。本合同首个保单年度, 有效保险金额等于基本保险金额;从第二 个保单年度起,有效保险金额按年3.0%以 年复利形式增加,即当年度有效保险金额 等于上一保单年度内的有效保险金额 ×(1+3.0%)。 本合同交 费期满日 之前(含当 日) 以下两者中的较大者: 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 ?累计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年龄 系数; 被保险人年满 18 周岁 的保单周年日之前(不 含当日) ? 现金价值。 年龄系数约定如下: 被保险人身故时的到达年龄 0周岁至17周岁 年龄系数 100% 18周岁至40周岁 41周岁至60周岁 61周岁及以上 160% 140% 120% 1.3 全残保险 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全残,或于本合同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 以外的原因导致全残,我们按如下约定给付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第 2页共5页 下载更多保险资料请到 被保险人全残发生时间 全残保险金的金额约定 以下三者中的较大者: 被保险人全残时本合同的 ? 累计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年龄 系数; 本合同交费 被保险人 ? 现金价值; 期满日之后 年满 18 ? 有效保险金额。本合同首个保单年 度,有效保险金额等于基本保险金额; 从第二个保单年度起,有效保险金额按 年 3.0%以年复利形式增加,即当年度 有效保险金额等于上一保单年度内的 有效保险金额×(1+3.0%)。 (不含当 周岁的保 日) 单周年日 之后(含 当日) 本合同交费 期满日之前 以下两者中的较大者: 被保险人全残时本合同的 (含当日) ? 累计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年 被保险人年满 18 周岁的 保单周年日之前(不含当 日) 龄系数; ? 现金价值。 年龄系数约定如下: 被保险人全残时的到达年龄 0周岁至17周岁 年龄系数 100% 18周岁至40周岁 41周岁至60周岁 61周岁及以上 160% 140% 120% 上述身故保险金和全残保险金我们只给付其中一项。 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所定义的全残,如果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 生之日或者自疾病确诊之日起180日内治疗仍未结束,则按第180日 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 2.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 险金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本合同成立或者本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 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 第 3页共5页 下载更多保险资料请到 保险人的继承人(除投保人本人外)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 保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 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3. 投保范围 本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范围为0周岁(须出生满30日)至 70周岁,且须符合投保当时我们的规定。 4. 5. 6. 7. 保险期间 交费方式 保单利益 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