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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鑫耀年年养老年金保险利益条款3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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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3/24(发布于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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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描述
中国人寿〔2023〕年金保险77号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国寿鑫耀年年养老年金保险利益条款 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国寿鑫耀年年养老年金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鑫耀年年养老年 金保险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利益条款)、个人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基本条款)、 现金价值表、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 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凡男性五十五周岁以上、七十五周岁以下,女性五十周岁以上、七十五周岁以下,身体健 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终止日止。 第四条 养老年金领取方式 本合同的养老年金领取方式分为“定期领取(一)”与“定期领取(二)”,投保人在投保时 可选择其中一种作为本合同的养老年金领取方式。养老年金领取方式一经确定,在本合同的保 险期间内不得变更。 第五条 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 男性: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小于六十周岁,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为被保险人年满六十周岁 的年生效对应日;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大于等于六十周岁,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为本合同生效 之日起满一个保单年度的年生效对应日。 女性: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小于五十五周岁,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为被保险人年满五十五 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大于等于五十五周岁,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为本合 同生效之日起满一个保单年度的年生效对应日。 第六条 祝寿金领取日 本合同的养老年金领取方式为“定期领取(一)”的,本合同的祝寿金领取日为本合同养老 年金开始领取日起年满九个保单年度后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 本合同的养老年金领取方式为“定期领取(二)”的,本合同的祝寿金领取日为被保险人年 满八十五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 第七条保险责任 一、本合同的养老年金领取方式为“定期领取(一)”的,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 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养老年金 自本合同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起,至本合同的祝寿金领取日前,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 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每年按下列约定给付养老年金: 1.本合同交费方式为一次性交付的,按本合同年交保险费的10%给付养老年金; 2.本合同交费期间为三年的,首次按本合同年交保险费的10%给付养老年金,第二次按本合 同年交保险费的15%给付养老年金,第三次及以后按本合同年交保险费的20%给付养老年金。 (二)祝寿金 国寿鑫耀年年养老年金保险利益条款(第一页) 下载更多保险资料请到万一网 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的祝寿金领取日,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 祝寿金。 (三)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的祝寿金领取日前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下列 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1.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减去本合同已给付的养老年金之和; 2.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二、本合同的养老年金领取方式为“定期领取(二)”的,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 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养老年金 自本合同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起,至本合同的祝寿金领取日前,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 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每年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养老年金。 (二)祝寿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的祝寿金领取日,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 利息)给付祝寿金。 (三)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的祝寿金领取日前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下列 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1.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减去本合同已给付的养老年金之和; 2.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第八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者本合同效力最后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 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 现金价值,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 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 保险费 保险费的交付方式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