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描述
财信人寿如意保2023年金保险(分红型) 产品说明书 在说明书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财信吉祥人寿保险股份有限 公司。 险种特色: 多项期间均可选 身故全残有保障 生存年金保安心 参与分红享收益 风险提示: 本产品为分红型产品,保单持有人可以保单红利的形式享有保险公司分红型保险 产品的盈余分配权,其实际分红情况以本公司实际经营状况为准。未来的保单红 利为非保证利益,红利分配是不确定的。 保单的红利水平是不保证的,在某些年度红利可能为零。 第 1页,共 8页 下载更多保险资料请到 一、产品基本特征 (一)投保范围 被保险人范围:凡0周岁(指出生满30天且已健康出院的婴儿)以上、70周岁以下(含70周岁),符合我 们承保条件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投保人范围: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向我们投保本保险。 (二)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分为 8年、15年和 20年三种,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开始起算,您可以选择其中一种保险 期间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三)保单利益与保险责任 1.保证利益:包括以下保险责任及退保金。 类别 项目 内容 1、特别生存金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第5、6、7个年生效对应日零时生存,我们在第5、6、 7个年生效对应日按本合同的年交保险费乘以对应的特别生存金给付比例给付 特别生存金。其中,特别生存金给付比例按下表规定: 交费期间 趸交 3年交 5年交 10年交 生存保险金 特别生存金给付比例 2、一般生存金 10% 30% 50% 100% 若您选择保险期间为15年或20年其中的一种: 自本合同第8个年生效对应日起(含当日)至保险期间届满日前(不含当日), 若被保险人在每个年生效对应日零时仍生存,我们在每个年生效对应日按本合 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一般生存金。 保险 责任 如果被保险人于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生存,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乘以 对应的满期生存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其中,满 期生存保险金给付比例按下表规定: 满期生存保险 金 保险期间 8年 15年 20年 满期生存保险金给付比例 100% 300% 300% 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或患上本合同附表所列全残项目之一,我们按以下两项 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身故或全残保 险金 (1)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当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2)本合同已交纳保险费(不计利息)。 您在签收本合同的次日零时起,有15日的犹豫期,如果您在此期间书面提 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在扣除10元的工本费后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保险费。 犹豫期内退保 犹豫期后退保 退保 金 若被保险人未发生保险事故,且您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合同,我们自收 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您犹豫期 后解除合同可能会遭受一定损失。 2.非保证利益 本合同为分红保险合同,您有权参与我们分红保险业务的盈利分配,但本合 同效力中止期间不分配红利。 非保 证利 益 当年度红利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每年根据上一会计年度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 状况确定红利分配方案。保单红利是不保证的。 我们每年会向您寄送红利通知书,告知您分红的具体情况。 第 2页,共 8页 下载更多保险资料请到 若您在投保时选择累积生息的红利领取方式,则每年红利留存在本公司,按 我们每年确定的利率储存生息,并于您申请或本合同终止时给付累积红利。 累积红利 (四)责任免除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1. 2. 3.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 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5. 6. 7. 被保险人殴斗、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 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 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或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 现金价值。 (五)交费方式 本合同保险费交付方式和交付期限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分期交付保险费的,在交付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在每个保险费约定交付日交付其余各 期的保险费。 如果您到期未交付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交付日的次日零时起60日为宽限期间;在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 我们仍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