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点击下载文档 |
1.目的:
为加强公司各级管理层对问题处理的公正和透明度,对公司制的不足进行及时的修订,特成立[奖惩评审委员会],对被相关管理部门处以大过和大功以上的奖惩事项进行评审和修订。
2.适用范围:
2.1.对基层各单位权责范围内处理的以大过和大功以上的奖惩事项进行调查和评估,以杜绝干部利用职权泛用职权行为的发生。
2.2.对被处理员工的申述进行评估,并给出对申述事件的正确结论。
3.内容:
3.1.奖惩评审委员会的组织
3.1.1.主席:管理部主管(兼任)1名.
3.1.2.执行秘书:行政主办(兼任)1名.
3.1.3.成员6名:分配为总经理稽核人员,员工代表2名(选举),干部代表2名(选举)。
3.1.4.奖惩评审委员会共8名成员,由以上分配范围内选举出.
3.1.5.成员的任期为一年,可连选连任.
3.1.6.对成员的资格要求:
A. 进公司满一年以上者.
B. 有一定的文化素质.
C. 一贯表现良好者,有支持正气之行为者.
D. 无不良嗜好者(如无严重赌博行为等)
3.2.奖惩评审委员会的活动开展
3.2.1.原则上奖惩管理委员会以每旬开会一次,如本旬期间无需要评审的事项则可给予取消会议.
3.2.2.委员会的开会时间应以不影响工作为原则进行,尽可能选择在成员工作可临时离岗的时间(特别是员工代表),或选择晚上开会.
3.2.3.会议时间应尽可能缩短,努力提高会议效率.
3.2.4.本委员会会议除副总经理、总经理、和公司特聘的管理顾问外其余人员一律不得列席。
3.2.5.本委员会的会议为机密会议,为使大家畅所欲言特不作会议记录和录音.
3.2.6.会议结束后应形成会议决议,所有代表应在决议上签字.
3.2.7.如认为必要,可临时传当事人或证人到场进行进一步调查.
3.2.8.会议中的讨论事项,个人看法及其它观点,各成员会后不得外传,否则以泄漏机密论处,并追究造成的一切后果.
3.3.评审委员会的评议结论处理
3.3.1.明显的舞弊、打击报复的主管乱用职权的事件,可由总经理核准后将原处理意见推翻。
3.3.2.对于对制度理解不同、从各单位工作出发的需求的看法不同、制度本身的不明确性而使得评审结论与原结论的差异,则将由原处理单位进行复审,如原单位复审意见不变,则以原处理单位意见为准。
3.3.3.对于上述情况的发生,各单位应及时修订制度,改善个人的管理水平,争取类似事件不再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