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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制药公司(制药厂)检验复核、复查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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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大小:5KB(压缩后)
文档格式:DOC
资料语言:中文版/英文版/日文版
解压密码:m448
更新时间:2023/9/14(发布于新疆)

类型:积分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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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描述
* * * * 制 药 厂 管理标准----质量管理 文件名称 检验复核、复查制度 编 码 SMP-QC-009-00页 数 1-1 实施日期 制 订 人 审 核 人 批准人制订日期 审核日期 批准日期制订部门 质管部 分发部门 检验室 目的:确保分析结果的准确性。 适用范围:化验室的分析检验。 责任:检验室检验人员对本制度的实施负责,检验室主任对本制度的有效执行承担监督检查责任。 内容: 1检验人员检验工作完毕后,必须由本人按照规定的质量标准和检验规程对项目、指标、计算公式、误差范围、检验结论等进行认真核对并签名(或盖章)。 2.检验人员对原始记录表核对后,须由化验组长进行再核对,特别要注意对项目、数字、结论等的核对,核对完毕后复核人及时签名(或盖章)。 3.经过二次核对和签章的检验结果方能由检验人员登台帐,发报告。同时检验组长须重新确认原始记录、台帐、报告是否一致、有无漏项、结论是否正确等。 4.检验报告单须经检验室负责人审核签章后方能发出,审核重点是检验项目的结论是否与质量标准一致。 5.当检验结果出现不合格或边缘产品不易判定,成为异常数字时,均须慎重对待,且应按下列检验复检的方式进行。 5.1检验人员须及时报告检验组长,若需复检则由组长通知检验员,必要时应先通知车间或有关部门。 5.2复检要及时,一般先自核,除另有规定外应用原样品,复检时应认真进行“三查”(查标准、查操作、查工艺)。 5.3自核后仍不能下结论,检验人员应提出他核的理由,由检验组长安排其他检验人员再复检,根据生产任务的需要,必要时安排自核和他核同时进行。 5.4遇到小组不能对检验结果进行断定时,应及时报告检验室主任研究处理。 5.5复检后原样品要妥善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