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描述
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知识
. 一、关于招投标活动,需要知道的几个问题 (一)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的法律体系
(二)招标投标法的精髓要义
(三)招投投标法律关系中的各方主体
(四)关于招投标管理体制
(五)招标投标场所: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六)招标投标法与政府采购法
. (一)法律体系 2000年1月1日起施行的招标法
2012年2月1日起施行的招标法实施条例
2003年1月1日起施行的政府采购法
2015年3月1日起施行的采购法实施条例
按照层级和效力,分为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 (二)精髓要义 基本原则:
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
是解释和理解一切招投标规定的出发点和依据 . (三)各方主体 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行政监督部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 (四)管理体制 国家。分部门监督模式。
省级。分部门监督模式。
市县。集中监督模式。但也存在执法主体不明等问题。
. 1.省政府255号令 (1)实行综合管理与行业监督相结合、监督与交易经办相分离的监管体制,统一制度规则、统一平台交易、统一服务标准、统一信息公开 。
(2)省发改委负责综合管理,牵头拟订制度、目录、系统和场所标准,协调行业监督工作,管理省综合评标专家库。
(3)省财政等8部门负责行业监督。
(4)省合肥市共建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 市县管理体制 招标法和安徽省实施办法,明确分行业监督体制。
招标法实施条例,明确分行业监督体制的基础上,对市县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依法肯定了市县集中监督模式。
省政府255号令部分肯定了现行市县模式。市县要按照255号令进行规范。 . 集中监督 市县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综合管理,负责牵头拟订制度、目录、交易规则,监督交易场所建设运营,协调行业监督工作。经省政府批准,市县人民政府可以相对集中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行政处罚权。
交易中心和综合管理、行业监督部门不得设置会员注册、资质验证、投标或者竞买许可、违法强制担保、要求设立分支机构等限制性条件,不得干预交易活动。 . 市县相对集中处罚权 1、相关法律授予有关行业部门实施处罚,属于部门的法定职权。
2、合肥、淮南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授予合肥市公管局实施处罚权,属于法规授权的组织。
3、其他市县公管局如果要实施处罚,必须通过相对集中处罚权才能实施,这才符合行政处罚法的规定。 . (五)整合交易平台 (一)各省合理布局本地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二)设区的市级以上整合建立本地区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三)县级不再新设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已经设立的整合为市级平台的分支机构;个别需保留的,由省级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告。
(四)鼓励建立跨行政区域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各省级政府探索推进交易主体跨行政区域自主选择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地方各级政府要将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工作纳入目标管理考核。 ——国办发〔2015〕63号 .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 是指实施统一的制度和标准、具备开放共享的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和规范透明的运行机制,为市场主体、社会公众、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等提供公共资源交易综合服务的体系。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立足公共服务职能定位,坚持电子化平台的发展方向,遵循开放透明、资源共享、高效便民、守法诚信的运行服务原则。 ---国家发改委等14部门39号令 . 。。。以下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