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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销售行为管理办法31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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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3(发布于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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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描述
人身保险销售行为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及依据】为规范人身保险销售行为,保护 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 下简称《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保险销售行为管理办法》等法律、规章和中国银行保险监 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保险公司为订立保险合同所开展的 人身保险销售行为,保险中介机构、保险销售人员受保险公 司委托或者与保险公司合作为订立保险合同所开展的人身 保险销售行为,应当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本办法所称保险销售主体包括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 和保险销售人员。 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是指从事人身保险产品设计开发、 销售的人身保险公司和财产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是指从 事人身保险销售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和保险兼业代理机构; 保险销售人员是指从事人身保险销售的个人保险代理人(含 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保险公司或保险中介机构工作人员 及其他用工形式的从业人员。 第三条【行为分类】本办法所称人身保险销售行为包括 1 下载更多保险资料请到管理资源网 人身保险销售前行为、人身保险销售中行为和人身保险销售 后行为。 人身保险销售前行为是指保险公司及受其委托或者与 其合作的保险中介机构、保险销售人员为订立保险合同创造 环境、准备条件、招揽保险合同相对人的行为。 人身保险销售中行为是指保险公司及受其委托或者与 其合作的保险中介机构、保险销售人员与特定相对人为订立 保险合同就合同内容进行沟通、商谈,作出要约和承诺的行 为。 人身保险销售后行为是指保险公司及受其委托或者与 其合作的保险中介机构履行基于保险合同订立而产生的保 单送达、回访、信息通知等附随义务的行为。 第四条【基本原则】人身保险销售行为应当遵守法律法 规和监管规定,坚持以消费者为中心的经营理念,遵循平等 自愿、诚实信用原则,尊重社会公德,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 规范,充分保障保险消费者的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 易权等合法权益。 第二章人身保险销售主体管理 第五条【管理制度】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应当建立 健全覆盖保险销售前行为、保险销售中行为和保险销售后行 为的销售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合作机构、保险销售人员、 宣传与培训、销售适当性、销售品质、售后服务等环节的管 2 下载更多保险资料请到管理资源网 理机制,以及对产品说明书、投保建议书、产品说明会等内 容的管理要求,明确管理责任,严格考核及责任追究,确保 制度有效性。 第六条【信息系统】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应建立与 业务发展相适应、运行有效的业务管理、财务管理、单证管 理、保险销售人员管理、内控管理、反洗钱管理等信息系统, 实现各系统间数据及时流转、对接、校验,定期对信息系统 适用性、安全性及可靠性进行全面评估并持续完善,保证系 统数据一致性。 保险公司委托保险中介机构进行销售的,双方信息系统 应满足业务管理和数据对接需要,实现与保险中介机构信息 联网、系统出单和实时管理等功能,确保业务系统能完整及 时记录销售及投保相关信息。 第七条【销售管理内部控制】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 应当根据销售过程和风险控制需要,建立严格的销售管理内 部控制政策、流程和措施,形成授权清晰、运作规范、科学 有效的决策、执行、监督机制并严格执行,加强销售管理过 程控制,有效发现、识别、处置销售过程中出现的损害消费 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八条【销售合规管理部门】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 应当设立 。。。以下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