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资料专栏 > 标准 > 行业标准 > 其他行标 > 国家职业技能标准_(2019年版)_孤残儿童护理员PDF

国家职业技能标准_(2019年版)_孤残儿童护理员PDF

xiaojiu***
V 实名认证
内容提供者
资料大小:289KB(压缩后)
文档格式:PDF
资料语言:中文版/英文版/日文版
解压密码:m448
更新时间:2022/10/21(发布于山东)
阅读:5
类型:积分资料
积分:15分 (VIP无积分限制)
推荐:升级会员

   点此下载 ==>> 点击下载文档


文本描述
国家职业技能标准 职业编码:4-10-01-04 孤残儿童护理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制定 国家职业技能标准 职业编码:4-10-01-04 孤残儿童护理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制定 说明 为规范从业者的从业行为,引导职业教育培训的方向,为职业技能鉴定提 供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的客观 需要,立足培育工匠精神和精益求精的敬业风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合民政 部组织有关专家,制定了《孤残儿童护理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 2019年版)》(以 下简称《标准》)。 一、本《标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 2015年版)》(以下 简称《大典》)为依据,严格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编制技术规程( 2018年版)》 有关要求,以“职业活动为导向、职业技能为核心”为指导思想,对孤残儿童护 理员从业人员的职业活动内容进行规范细致描述,对各等级从业者的技能水平和 理论知识水平进行了明确规定。 二、本《标准》依据有关规定将本职业分为五级 /初级工、四级 /中级工、 三级 /高级工、二级 /技师、一级 /高级技师五个等级,包括职业概况、基本要求、 工作要求和权重表四个方面的内容。本次修订内容主要有以下变化: ——依据《大典》中所列职业的工作任务,制定了孤残儿童护理员工作要求。 ——依据职业活动、职业能力、职业新技术的发展与应用,制定了孤残儿童 护理员的职业功能、工作内容、技能要求及相关知识要求。 三、本《标准》起草单位有: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儿童医院、北京市儿 童福利院、华东师范大学、天津体育学院、南京市残疾儿童康复中心、北京社会 管理职业学院。主要起草人有:朱丽平、周琼、曾凡林、戚克敏、杨立琦、许琳。 四、本《标准》审定单位有:民政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中国儿童福 利和收养中心、北京社会管理职业学院、北京市儿童福利院、首都儿科研究所附 属儿童医院、河北医科大学、太原市社会(儿童)福利院、长春市儿童福利院、 南京市社会儿童福利院、山东省滨州市儿童福利院、河南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 院、宁夏回族自治区儿童福利院。审定人员有:孙钰林、张超曼、刘奕、于晓辉、 周玉、侯丽娜、魏国荣、崔海莲、赵亚琴、朱书翠、岳恒晓、魏明杰、范篆玲、 官清梅。 五、本《标准》在制定过程中,得到了首都医科大学北京儿童医院、首都儿 科研究所附属儿童医院、各地儿童福利机构等有关单位的的指导和大力支持,在 此一并致谢。 六、本《标准》业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批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孤残儿童护理员 国家职业技能标准 1职业概况 1.1职业名称 孤残儿童护理员 1.2职业编码 4-10-01-04 1.3职业定义 从事孤残儿童日常生活照料和护理,并协助专业人员对儿童进行康复、教育 和身心保健的服务人员。 1.4职业技能等级 本职业共设五个等级,分别为:五级/初级工、四级/中级工、三级/高级工、 二级/技师、一级/高级技师。 1.5职业环境条件 室内,常温。 1.6职业能力特征 身体健康,动作协调,无传染性疾病,有良好的心理素质,有一定的语言表 达能力、沟通能力、学习和观察能力,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 1.7普通受教育程度 初中毕业(或相当文化程度)。 1.8职业技能鉴定要求 1.8.1申报条件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五级/初级工: (1)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 ①工作 1年(含)以上。 (2)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学徒期满。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四级/中级工: ①相关职业:育婴员、保育员等,下同。 1 (1)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五级/初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后, 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 4年(含)以上。 (2)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 6年(含)以上。 (3)取得技工学校本专业 ①或相关专业 ②毕业证书(含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 在校应届毕业生);或取得经评估论证、以中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中等及以上职 业学校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含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在校应届毕业生)。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三级/高级工: (1)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四级/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后, 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 5年(含)以上。 (2)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