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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责任(备案)N139号_修船责任保险条款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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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船 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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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3(发布于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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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描述
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修船责任保险条款
总则
本保险合同由投保单、保险条款、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等相关文件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凡具有国家认可的承修船舶资质的企业均可投保本保险。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或保险合同载明的追溯期内发生的以下损失事项,导致权利人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就该损失提出索赔,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保险人在保险单明细表中约定的赔偿限额内予以赔偿:
(一)按修船合同及有关协议规定由被保险人负责的,由于修船工人或技术人员的过失而引起的火灾事故或船舶机损对承修船舶所造成的直接损失,但机器本身的损坏不予负责。
(二)按修船合同及有关协议规定由被保险人负责的,由于修船工人或技术人员的过失而致承修船舶在移泊、进出船坞期间,碰撞码头设施、船坞和其他船舶所造成本船的直接损失。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必须就拟修理的船舶于修理开工前向保险人进行申报。如未申报,则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责任免除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自然灾害或不可抗力;
(二)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疏忽或过失行为;
(三)被保险人恪尽职责应予发现或防止的火灾事故;
(四)所承修船舶的船方未提供有关图纸;或船方虽然提供了图纸但未标明船舶结构改变情况,或未通知被保险人船舶结构有所改变而导致的火灾;
(五)若部分修理工程由其他修理厂承修或被保险人将其转包给其他修理厂承修,由该其他修理厂之过失而引起的火灾事故或船舶机损对承修船舶所造成的一切损失,以及所承修的船舶在移泊、进出船坞期间,碰撞码头设施、船坞和其他船舶所造成承修船舶损失而产生的责任和费用;
(六)被保险人按保单规定应承担赔偿责任的事故对承修船舶造成的营业损失或其他间接损失,或所承修船舶的船方因任何原因拒绝接船而造成的营业损失或其他间接损失;
(七)修船合同及有关协议规定的罚款;
(八)承修船舶遭受本条款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事故而引起清除油污或承修船舶残骸的责任或费用,以及油污所造成的环境污染;
(九)被保险人所雇佣的修船工人或技术人员在保险期间因修船作业而致的死亡、伤残或疾病所产生的一切费用,以及被保险人按照保单规定应承担责任范围内的火灾事故或船舶机损、或碰撞码头设施及船坞和其他船舶而导致承修船舶之船长或高级船员或其他船员之死亡、伤残或疾病所产生的一切费用。
(十)对修理部分本身的修理、修改、改进、更换的费用,以及为了改进或更改所产生的设计费或其他费用;
(十一)直接或间接由于核反应堆、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而造成的损失;
(十二)由于战争、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