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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责任(备案)N53号_现金保险条款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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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 保险条款
资料大小:12KB(压缩后)
文档格式:DOC
资料语言:中文版/英文版/日文版
解压密码:m448
更新时间:2024/1/23(发布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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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描述
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现金保险条款
总则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凡依法设立且财务制度健全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保险标的
凡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替他人保管或与他人共有的现金、国家债券、支票、本票和汇票均可作为保险标的。
保险责任
在本保险期间内,本保险单列明的地点范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火灾、爆炸、洪水;
被保险人的雇员在前往银行送款或自银行提款回程中遭受抢劫;
存放在金库、保险箱、保险柜内遭受盗窃或抢劫;
在营业过程中遭受抢劫。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
被保险人的雇员的欺诈或不诚实行为;
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
政府有关部门的没收、征用;
核反应、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
地震。
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送款或提款时由于无故绕道及随意停留造成的损失;
因保管不善导致保险标的损坏、霉烂、虫咬的损失;
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价值、保险金额与免赔额(率)
本保险所指的保险价值是保险标的出险时在国内合法金融机构可以兑现的价值。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最高赔偿责任限额,并按照保险项目分项列明。
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期间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费
年保险费=保险金额X费率。投保人应按合同约定如期缴付保险费,未按合同书面约定缴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按照已交保险费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费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人义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保险人依据第十九条所取得的保险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人按照第二十三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
(一)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