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描述
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保安公司责任保险条款
总则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凡经政府有关部门核准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依法成立的保安服务企业,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载明的区域范围内提供保安服务过程中,保安服务对象因外来盗窃、抢劫或恶意破坏遭受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被保险人有过失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其雇员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污染;
(四)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其雇员自身的人身伤亡及财产的损失;
(二)被保险人应该承担的合同责任,但无合同存在时仍然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在此限;
(三)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
(四)精神损害赔偿;
(五)被保险人的间接损失;
(六)被保险人未与保安服务对象签订书面保安服务合同或超出合同服务范围提供保安服务引起的赔偿责任;
(七)被保险人被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被停业整顿期间继续从事保安服务工作引起的赔偿责任;
(八)被保险人从事押运服务、咨询、培训及安全保卫技术、产品销售引起的赔偿责任;
(九)保险责任范围内,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低于或等于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的事故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
(十)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或按本保险合同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赔偿限额和免赔额(率)
赔偿限额是保险人按照与投保人约定的对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的最高金额。
赔偿限额包括每次事故赔偿限额、每人人身伤亡赔偿限额、累计赔偿限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每次事故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期间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合同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费
保险人按照被保险人的经营规模、风险情况及赔偿限额参照费率表确定具体适用的费率,以赔偿限额乘以费率计算出被保险人应交纳的保险费。
保险人义务
订立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