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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吉祥护理保险利益条款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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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2/8/28(发布于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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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描述
中国人寿〔2018〕护理保险4号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国寿吉祥护理保险利益条款 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国寿吉祥护理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吉祥护理保险利益条 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利益条款)、个人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基本条款)、现金 价值表、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 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凡出生二十八日以上、六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 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八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止。 第四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首次发生并经确 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符合本合同约定的疾病或疾病状态 (无论一种或多种),导致其达到本合同约定的护理状态,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照本合 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护理保险金。 二、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 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符合本合同约定的疾病或疾病状态(无 论一种或多种),导致其达到本合同约定的护理状态,并自该疾病或疾病状态被确诊之日起 一百八十日后因该疾病或疾病状态仍处于本合同约定的护理状态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护理保险金。 三、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因意外伤害导致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 生明确诊断符合本合同约定的疾病或疾病状态中的瘫痪或严重脑损伤(无论一种或两种), 导致其达到本合同约定的护理状态,并自该疾病或疾病状态被确诊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该 疾病或疾病状态仍处于本合同约定的护理状态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 金额给付护理保险金。 四、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 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发生身体伤残,若该伤残(无论一种或多种)根据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JR/T0083-201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保 监发〔2014〕6号)(以下简称《标准》)确定为第一级、第二级或第三级(无论一种或 多种),并导致被保险人达到本合同约定的护理状态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的 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护理保险金。 若为身体功能伤残,自该伤残确诊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须因该伤残仍处于本合同约定 的护理状态,若为身体结构伤残,不受此限制。 本合同的护理保险金本公司仅给付一次。 第五条 疾病和疾病状态 一、脑中风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