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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康宁保C款保险产品设计形态保险利益主要特色业务规则16页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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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康宁保(C款)保险产品组合介绍 说明:国寿康宁保终身重大疾病保险(C款)和国寿附加康宁保两全保险(C款)产品组合而成 产品开发背景 产品设计形态 产品保险利益 产品主要特色 产品业务规则 产品免责条款 产品开发背景 积极应对同业竞争 为积极应对同业产品竞争,在康宁保(A款)与(B款)保险产品组合的基础上,开发康宁保(C款)保险产品组合,维持满期给付责任、重疾病种数量等设计不变,将重疾责任的保障期间扩展至终身。 产品开发背景 产品设计形态 产品保险利益 产品主要特色 产品业务规则 产品免责条款 产品设计形态 国寿康宁保(C款)保险产品组合采用终身重大疾病主险附加定期两全设计模式,交费期间10年、20年,年交、月交。国寿康宁保终身重大疾病保险(C款)保险期间终身,国寿附加康宁保两全保险(C款)保险期间分为至60岁、至70岁和至80岁三种。具体如下: 产品开发背景 产品设计形态 产品保险利益 产品主要特色 产品业务规则 产品免责条款 产品保险利益 以30岁男性、10年交、基本保额100,000元,附加两全险保险期间至70岁为例,与“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2019版)” 和“国寿福禄相伴两全保险” 组合比较如下: 本简介仅供参考,具体内容与“国寿康宁保终身重大疾病保险(C款)”、“国寿附加康宁保两全保险(C款)”、 “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2019版)” 和“国寿福禄相伴两全保险”产品条款保持一致 产品开发背景 产品设计形态 产品保险利益 产品主要特色 产品业务规则 产品免责条款 产品主要特色 承保病种丰富 “康宁保(C款)”延续“康宁保(A款)”和“康宁保(B款)”多病种的优势,承保120种重大疾病,承保病种丰富。 1 2 3 4 终身重疾有保障 主险为终身重疾险,客户享受终身重疾保障,同时与“康宁保(A款)”和“康宁保(B款)”的定期重疾保障形成差异化。 领取满期金后重疾保障延续 主险保险期间终身,附加险保险期间为定期,分别为至60岁、至70岁和至80岁三种。客户健康的生存至附加险保险期间届满,可以在领取主附险所交保费后继续享有重疾保障至终身。 可组合投保险种多 在投保“康宁保(C款)”产品的同时,可以灵活选择投保提供身故保障、意外伤害保障、豁免保险费和医疗费用保障等产品。 产品开发背景 产品设计形态 产品保险利益 产品主要特色 产品业务规则 产品免责条款 产品业务规则-可组合销售产品 可与“康宁保(C款)”产品组合销售的产品主要包括: 本简介仅供参考,具体内容与以上产品条款保持一致 产品业务规则-核保、保全规则 (一)重疾主险定义为重疾风险型,寿险风险保额为0,重疾风险保额为1倍基本保险金额。 (二)附加两全险定义为寿险风险型,风险保额按年龄确定。被保险人年龄18-40岁,寿险风险保额为附加险所交保费的160%与现价较大者;被保险人年龄大于41岁,寿险风险保额为附加险所交保费的140%与现价较大。 (三)主附险均不单独核保。 (一)投保人于签收保险单后15日内要求解除本合同的,本公司在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已收全部保险费。 (二)投保人于签收保险单15日后要求解除本合同,本公司于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产品开发背景 产品设计形态 产品保险利益 产品主要特色 产品业务规则 产品免责条款 产品免责条款 国寿康宁保终身重大疾病保险(C款)利益条款 责任免除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所指重大疾病或身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最后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遗传性疾病(不包括严重肌营养不良症、严重肾髓质囊性病、肝豆状核变性(Wilson病)、脊髓小脑变性症、骨生长不全症(Ⅲ型)、亚历山大病、异染性脑白质营养不良和严重甲型及乙型血友病),先天性畸形(不包括艾森门格综合征、脊柱裂和永久性脑脊液分流术)、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所指重大疾病或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所指重大疾病的,本公司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