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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非法商业保险活动专项风险排查宣导13页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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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3(发布于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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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描述
非法商业保险活动 专项风险排查宣导 2018 目录 近年来,非法经营商业保险的违法犯罪案件时有发生,非持牌机构经营或变相经营保险业务的行为在部分地区、个别业务领域有蔓延趋势,严重扰乱了金融市场秩序,损害了人民群众利益。 各地保监局已收到中国银保监会下发的相关通知,开展2018年打击非法商业保险活动专项行动,重点打击非持牌金融机构及业务等八大行为。“神州租车等汽车租赁公司涉嫌非法经营保险业务”“延保系公司及类似机构猖獗”等处于灰色地带的非持牌金融活动或类金融行为,也在此次被摸清底数的范围之列。 系统排查当前广东保险市场非法商业保险活动风险。 打击非法、净化市场,建立完善长效机制,防控金融风险。 保护保险消费者利益,确保广东保险业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风险。 根据广东保监局《广东保监局关于开展非法商业保险活动专项风险排查的通知》(粤保监发〔2018〕52号)的工作要求,广东分公司拟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打击非法商业保险活动专项风险排查行动。 目录 非法商业保险活动主要表现形式 未经批准设立保险机构或保险中介机构 该行为多见于保险公司以及保险中介公司,此前监管曾披露多起类似违法违规行为 未经批准经营保险业务或保险中介业务 该情况较为常见,线上或线下均存在 以“办会员卡送保险”“买商品送保险”等名义,变相非法经营保险业务或保险中介业务 这类情况在前几年较为常见,随着近年来监管的强化,这种情况已经大为减少 制售虚假保险单证 一直是监管打击重点,常见于保险代理人虚构保险单证用以非法集资 非法商业保险活动主要表现形式 销售境外保险产品 主要是指香港保险。 以“保险”为名宣传销售非保险金融产品 保险从业人员销售非保险金融产品已经给保险行业带来沉重教训,一直是近些年来监管打击的重点。 其他非法商业保险活动 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或其人员参与、配合上述非法商业保险活动,或为非法商业保险活动提供条件 排查范围 各类媒体、自媒体的广告、宣传类资讯信息。 业内机构经营活动、从业人员业务活动。 业外机构、人员涉嫌非法商业保险活动等。 排查范围 目录 未经批准经营保险业务或保险中介业务 “根据市场反映,有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自营或者合作的网络平台或手机APP采取以下业务模式:用户在网络平台上简单注册即可购买或者销售保险产品,还可将网络平台转介绍给他人,从而获得各种利益。还有些与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合作的第三方网路平台违法违规从事保险销售、理赔、客户服务等保险经营行为。” 银保监会表示,各保监局要加强对类似业务模式的监测,并部署辖区内机构进行摸底和自查,坚决纠正和查处涉及的违法违规行为。 销售境外保险产品 根据《保险法》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非经保监会批准,不得在境内经营商业保险业务。 根据规定,境内咨询、理财、保险中介等机构或个人收受境外机构利益,在境内以产品说明会、理财高峰会、理财知识讲座等名义宣传、推介境外保险机构保险产品的行为,或者安排有意投保境外保险产品者赴境外投保的行为,构成为促成交易而开展宣传、招徕的销售境外保险产品的行为,各保监局应依法予以查实、取缔和处罚。 变相非法经营保险业务或保险中介业务 近几年,全国各地出现了一种“买车险送等价礼品” 的新型保险销售模式,商家宣称与多家大型保险公司都有合作,消费者从他们这里买车险,可以免费获赠与车险等价的商品。这些商品的“价值” ,是通过商品上的价签来核算,除了酒类产品,还有自行车、茶叶、茶具、衣服、箱包、手表、耳机等十几种生活用品,商品的价格从28元至3980元不等。 《保险法》中明确规定:“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及其从业人员在办理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 因此,消费者在面对以上事件时,要意识到:任何机构或个人以低于保险单所记载的保险费金额向你销售保险产品均属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