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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12∕T_880-2019养老机构医疗养老结合基本服务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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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描述
ICS 03.080.99 A 12 DB12 天 津 市地方 标 准 DB12/T 880—2019 养老机构医疗养老结合基本服务规范 Basic service specification for integrated medical and elderly care in senior care organization 2019 - 03 - 25 发布 2019 - 05 - 01 实施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 刖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范起草。 本标准由天津市民政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天津市养老院、天津市民政局老年病医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孙兆元、回金凯、兰莉、乔雪梅、王进。 养老机构医疗养老结合基本服务规范 i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养老机构医疗养老结合服务的术语和定义、医疗养老结合服务机构的类型、养老机构 医疗养老结合服务的服务内容及要求、服务质量评价。 本标准适用于养老机构内提供医疗养老结合服务的服务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29353-2012养老机构基本规范 MZ/T 039-2013老年人能力评估 WS/T 311-2009医院隔离技术规范 WS/T 367-2012医疗机构消毒技术规范 WS/T 431-2013 护理分级 DB12/T 526-2014养老机构服务规范 医院感染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48号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卫医发(1994)第30号 护理院基本标准卫医政发[2011]21号 养老机构医务室基本标准(试行)国卫办医发[2014]57号 常用康复治疗技术操作规范卫办医政发[2012]51号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医疗养老结合服务 integrated medical and elderly care service 通过医疗资源与养老资源的整合,实现医疗服务和养老服务的有机融合,为老年人提供专业医疗服 务和养老服务的活动。 4机构类型 4.1内设医疗机构的养老机构 医疗养老结合服务中的医疗服务由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提供,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包括医务 室、综合门诊部、护理院、医院(一、二级综合医院,老年病医院、康复医院)等。 4.2与外部医疗机构签约的养老机构 医疗养老结合服务中的医疗服务由院外有相应医疗资质的医疗机构提供,签约医疗机构包括综合门 诊部、医院(一、二级综合医院,老年病医院、康复医院)等。 5服务内容及要求 5.1内设医疗机构的养老机构 5.1.1 基本要求 5.1.1.1内设医疗机构应经相关部门审核批准或备案,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5.1.1.2内设医疗机构登记后,符合医疗保险定点条件的,可到相应的医疗保障局申请医保定点资格。 5.1.1.3医护人员应持有相关部门颁发的执业资格证书,并符合相关国家规定和行业规范对执业资质 和条件的要求。 5.1.1.4内设医疗机构的医护人员应纳入卫生部门统一管理,在继续教育、技术准入和推荐评先评优 等方面,应与其他医疗机构同等对待。 5.1.1.5医疗服务人员行为规范应符合原卫生部发布的《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的要求。 5.1.1.6养老服务人员行为规范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规范等相关文件的要求。 5.1.1.7应建立养老服务人员、医务人员、管理人员及相关协助人员联动工作机制。 5.1.1.8应配置接送老年人就医专用的轮椅、担架、移动病床等转运工具及相应的保护装置。 5.1.1.9应配置老年人常见病、多发病、慢性病、突发疾病等常用及紧急救治的设备和药品。 5.1.1.10宜配备信息化健康服务与管理平台,实现对老年人的日常健康管理。 5.1.2内设医务室、内设综合门诊部 5.1.2.1科室设置、人员配备、设施设备要求 5.1.2.1.1内设医务室应符合《养老机构医务室基本标准(试行)》中对科室设置、人员配备、设施 设备等的基本要求。 5.1.2.1.2内设综合门诊部应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中对综合门诊部科室设置、人员配备、 设施设备等的基本要求。 5.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