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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财险2018年度意外险**分公司承保政策
总则01通用谨慎承保业务03通用禁止承保业务02CONTENTS建工团意险05分散性意外险06团意险04总则01一、下列业务应提前报送签报并提交总公司审核
(一)超过分公司核保权限或业务管理授权的业务;
(二)需要增加自留额或办理临时分保的业务;
(三)使用非我公司报备的标准主险条款或附加险条款的业务;
(四)因特殊需求拟承保的禁止承保业务;
(五)非以“劳动关系”为保险利益基础的“会员类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业务;
(六)除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机动车驾乘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以外的不记名承保的团体业务。对于上述两个险种,总公司统一对分公司进行不记名承保授权。二、下列业务由省分公司自行审核(一)风险状况无显著变化;
(二)我公司承保份额内的每一被保险人保险金额不高于上年;
(三)承保条件不低于上年;
(四)上年满期赔付率不高于45%;
(五)不需安排临分。三、职业类别的确定职业类别以《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意外伤害保险职业分类表》为准,对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意外伤害保险职业分类表》中没有明确列出的职业类别,可以参照类似的工作性质确定职业类别,或者咨询上级核保人员确定。四、意外险保险期间的规定除建筑施工人员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借款人员意外险相关产品外,其他意外险产品原则上保险期间不能超过一年期。对于已在承保政策中明确禁止承保的业务,将严格执行承保政策,不予承保,但满足下述条件之一的,经报总公司审批同意后可承保:
1、一揽子业务包含禁保类业务且一揽子业务盈利的;
2、分公司续保业务往年承保盈利的;
3、至少有以往三年清单级数据表明业务承保盈利的新保业务;
4、某地区的某一类风险业务有三年以上行业数据证明整体承保盈利。
一揽子业务范围:指与申请业务同时承保的其他险种业务,不含历史年度保单、未来年度保单。涉及一揽子业务的,上报前需会签分公司相关业管部门意见(涉及其他险种的)。五、承保政策的考核与评价02通用禁止承保业务一、禁止承保每人保额超过10万元的以下人员和风险(一)海上渔业人员;
(二)军队现役人员,且职业类别为4-6类或特殊费率;
(三)职业运动员,且职业类别为4-6类或特殊费率(但非职业原因的意外风险不在此限);
(四)民用航空公司的空乘人员;二、禁止承保以下人员和风险(一)不具备相应施工资质、承包工程范围与实际工程项目不符的施工单位人员;
(二)受联合国、美国、欧盟制裁及保监会监管限制的业务;
(三)突破条款费率规章的业务;
(四)团体业务异地承保且不满足以下任一情形的;1.投保单位的注册地或者住所所在地位于承保机构所在盛自治区或者直辖市;
2.投保人主要营业场所所在地位于承保机构所在盛自治区或者直辖市;
3.承保时50%以上被保险人住所所在地位于承保机构所在盛自治区或者直辖市;
4.承保时50%以上保费缴纳来源所在地位于承保机构所在盛自治区或者直辖市;
5.保险监管机构明文规定的其他可以异地承保的情形。
(五)非实名制承保的个单业务;
(六)因承保条件不佳导致亏损的续保业务,续保时条件未改善,或改善后测算仍将亏损的业务。(包括同业公司转保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