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描述
中国人寿财险2018年度健康险
**分公司承保政策
目录 总则 团体补充医疗保险(2801) 重疾类保险(2802-2804) 重疾类团体
业务二级A费率 1 2 3 4 Contents 固定方案承保政策 5 01 总则 为规范健康险业务审批,引导业务健康、规范发展。总公司特制定2018年度承
保政策。各中支公司业务报批需按要求执行,不得随意突破,做到业务合规,审批规范。 一、业务审核范围
(一)超过分公司核保权限或业务管理授权的业务;
(二)需要
增加自留额或办理临时分保的业务;
(三)使用非我公司报备的标准主险条款或附加险条款的业务;
(四)因特殊需求拟承保的禁止承保业务;
(五)不记名承保的团体业
务;
(六)上年度健康保险业务综合成本率大于100%的机构。 二、禁止承保的业务
(一)健康险业务异地承保的如下情形:
1.投保单位的注册地或者住所所在地不在承保机
构所在省、自治区或者直辖市;
2.投保人主要营业场所所在地不在承保机构所在省、自治区或者直辖市;
3.承保时50%以上被保险人住所所在地不在承保机构所在省、自治区或者
直辖市;
4.承保时50%以上保费缴纳来源所在地不在承保机构所在省、自治区或者直辖市。
(二)健康险业务预期综合成本率超过100%;
(三)突破条款费率规章的健康险业务
;
(四)健康险业务的承保期限超过一年(不含). 三、承保政策的考核与评价
(一)严格禁止承保劣质险种业务
对于已在承保政策中明确禁止承保的业务,将严格执行承
保政策,不予承保,但满足下述条件之一的,经报总公司审批同意后可承保:
1、一揽子业务包含禁保类业务且一揽子业务盈利的;
2、续保业务往年承保盈利的;
3、至少有以
往三年清单级数据表明业务承保盈利的新保业务;
4、某地区的某一类风险业务有三年以上行业数据证明整体承保盈利。
一揽子业务范围:指与申请业务同时承保的其他险种业务
,不含历史年度保单、未来年度保单。涉及一揽子业务的,上报前需会签中支公司相关业管部门意见(涉及其他险种的)。 02 团体补充医疗保险(2801) 团体补充医
疗保险业务的责任期限原则上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结算年度一致,通常保险期间为一年,一般承保期间为当年1月1日零时起至当年12月31日24时止。 一、通用承保规则 二
、团补审批权限 原则上所有分公司需要逐笔上报团体补充医疗保险业务至总公司审批,审批同意后方可承保。系统内录单时需将 “系统内OA审批同意”截屏上传至投保资料中
。 三、鼓励承保业务 (一)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被保险人在500人(含)以上;
(二)被保险人的平均年龄在35周岁及以下;
(三)被保险人均为在职人
员;
(四)投保客户的团体补充医疗保险业务既往赔付率低于60%;
(五)承保方案不含有门诊医疗保险责任;
(六)门诊医疗费及住院医疗费的年度免赔额高于200元(含),
赔付比例低于85%(含);
(六) 业务手续费率低于10%(含);
(七) 业务预期满期赔付率低于60%; (一)平均年龄在 40 岁及以上的团体;
(二)门诊医疗费
及住院医疗费的年度免赔额低于100元(含),赔付比例高于90%(含);
(三)门诊医疗费保额高于0.5万元(含);
(四)投保单位参保人群的退休人员占比高于15%;
(五)
投保单位人数低于300人(含),且附加女性生育医疗保险保额高于0.3万元(含);
(六)职业病高发的投保单位,并单独设计职业病保额;
(七)业务手续费率超过15%;
(
八)业务预期满期赔付率超过70%;
(九)再保人不接受分入的业务。 四、谨慎承保。。。。。。以下内容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