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描述
20201第1页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康健华尊医疗保险(费率可调)利益条款 第一条 合同构成 康健华尊医疗保险(费率可调)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康健华尊医疗保险(费率可调)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利益条款”)、个人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基本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健康告知书、变更申请书、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1.被保险人范围:出生满30天、不满61周岁(详见释义)的身体健康者,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但须符合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当时的投保规定。本保险最高续保年龄为85周岁。 如被保险人已参加本公司其他同类型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具体产品以本公司相关投保规定为准),投保人申请在原保险的保险期间届满时转为参加本保险的,经本公司审核同意,视同续保本保险,保证续保期间自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时开始计算。 2.投保人范围: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 保障计划类别 本合同的保障计划类别由投保人和本公司在投保时约定,但须符合本公司当时的投保规定。约定的保障计划类别将在保险单上载明。 保障计划类别约定后,在保险期间内不得变更;在每一保险期间届满前,投保人可向本公司提出变更申请,经本公司审核同意,本公司在下一保险期间按变更后的保障计划类别承担保险责任。 第四条 保险金额 本合同保险金额根据投保时约定的保障计划类别确定,保险金额将在保险单上载明。 各保障计划类别对应的保险金额见本合同附表。 第五条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并在保险单上载明。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日的零时开始,至期满日的二十四时终止。 第六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给付一般医疗费用保险金和特定疾病医疗费用保险金责任。 1.等待期 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含)为等待期。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发生疾病,因治疗该疾病导致的医疗费用无论发生在等待期内或等待期后,本公司均不承担保险责任。 如等待期内发生的疾病经确诊为本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详见释义)(无论确诊日期在等待期内或等待期后),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本公司退还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详见释义),本合同终止。 因意外伤害(详见释义)原因发生医疗费用的或保险期间届满时按本保险规定续保的,无等待期。 2.一般医疗费用保险金 一般医疗费用保险金包括住院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