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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人寿附加住院安心医疗保险费率可调条款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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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1/11/29(发布于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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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描述
20201 第1页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加住院安心医疗保险(费率可调)利益条款 第一条 合同构成 附加住院安心医疗保险(费率可调)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是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 “主险合同”)的附加合同。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附加住院安心医疗保险(费率可调)利益条 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利益条款”)、个人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基本条款”)、投保 单、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健康告知书、变更申请书、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 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 合同效力 主险合同中的释义适用于本合同。本合同内容与主险合同相抵触的,以本合同为准。 主险合同无效,本合同亦无效。 主险合同终止,本合同终止。 主险合同因责任免除条款所列事项而终止的,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 公司”)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详见释义)。 第三条 投保范围 1.被保险人范围:出生满30天、不满61周岁的身体健康者,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但须符合本公司当时的投保规定。本保险最高续保年龄为70周岁。 如被保险人已参加本公司其他同类型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具体产品以本公司相关投保规 定为准),投保人申请在原保险的保险期间届满时转为参加本保险的,经本公司审核同意,视同 续保本保险,保证续保期间自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时开始计算。 2.投保人范围: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 保本保险。 本合同的投保人、被保险人须与主险合同相同。 第四条 保险金额 本合同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本公司在投保时约定,但须符合本公司当时的投保规定,约定 的保险金额将在保险单上载明。 第五条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并在保险单上载明。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日的零时开始,至 期满日的二十四时终止。 第六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给付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责任。 1.等待期 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含)为等待期。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发生疾病,因治疗该疾病导致的医疗费用无论发生在等待期内或等待 期后,本公司均不承担保险责任。 因意外伤害(详见释义)原因发生医疗费用的或保险期间届满时按本保险规定续保的,无 等待期。 2.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原因或于等待期后因疾病原因,在本公司认可医院(详见释义)接受 住院(详见释义)治疗的,本公司按以下不同。。。。。。以下内容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