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描述
新华保险[2022]定期寿险062号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加爱满分定期寿险利益条款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第一条 合同构成 附加爱满分定期寿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是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的 附加合同。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附加爱满分定期寿险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利益条款”)、 个人保险基本条款第二版(以下简称“本合同基本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 件、健康告知书、变更申请书、复效申请书、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 合同效力 主险合同中的续期保险费的交纳、宽限期、合同效力中止、合同效力恢复、欠交保险费及 未还款项的扣除事项以及释义适用于本合同。本合同内容与主险合同相抵触的,以本合同为准。 主险合同无效,本合同亦无效。 主险合同中止,本合同中止。 主险合同终止,本合同终止。 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之前,主险合同因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全残以外的其他情形终止的,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详见释义)(如在犹 豫期内的,退还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第三条 投保范围 1.被保险人范围:出生满30天、不满61周岁的身体健康者,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2.投保人范围: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 保本保险。 本合同的投保人、被保险人须与主险合同相同。 第四条 保险金额 本合同保险金额按本合同利益条款第六条规定、根据基本保险金额进行计算确定。 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本公司在投保时约定,但须符合本公司当时的投保规定, 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将在保险单上载明。 第五条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投保人和本公司在投保时约定,投保人可选择20年期、30年期,或 至被保险人60周岁、70周岁、80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详见释义),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如投保人选择20年期、30年期,则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日的零时开始,至期满日的二 十四时终止;如投保人选择至被保险人60周岁、70周岁、80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则保险期 间自本合同生效日的零时开始,至被保险人60周岁、70周岁、80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零时终 止。 第六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按下列规定承担保险责任: 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180日(含)内因疾病原因身故或身体全残(详见释义), 本公司按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详见释义)给付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含)内因意外伤害(详见释义)原因身故或身体全 残,或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不含)后身故或身体全残,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 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第七条 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身故或身体全残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0221 第1页 2.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自本合同成立或本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 外; 4.主动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详见释义); 5.酒后驾驶(详见释义)、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详见释义),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 (详见释义)的机动车(详见释义)期间遭受意外伤害;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体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被保险人退还保险 单的现金价值;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继承人退还保险单的现 金价值。 发生上述2-7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 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第八条 保险费的交纳 本合同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但须符合本公司当时的投保规定, 约定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将在保险单上载明。 第九条 保险金受益人 除本合同另有指定外,身体全残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详见本合同基本条款。 第十条 保险金的申请 1.申请身故保险金时,由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或其他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 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 亡证明;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2.申请身体全残保险金时,由身体全残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