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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康宁保终身重大疾病保险(2021版,C款)等四款产品介绍
目录 产品设计形态及保险责任 1 产品业务规则 2 3 产品免责条款 产品设计形态 国寿康宁保终身重大疾病保险(2021版,C款) 国寿康宁保终身重大疾病保险(2021版,C款)保险责任 (一)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 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 种),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被保 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 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 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 情形,不受一百八十日的限制。 (二)特定重大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首 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至年满七十周 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特定重大疾病(无 论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终止,本公司除按上述第一款的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外, 再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特定重大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
(三)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 故当时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1.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
2.本合同现金价值。
本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和身故保险金本公司仅给付一项,并以一次为限。 国寿康宁保终身重大疾病保险(2021版,C款)保险责任 产品设计形态 国寿福终身寿险(2021版) 国寿福终身寿险(2021版)保险责任 (一)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所 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前述以外情形身故,本合同终止,本 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
1.被保险人于年满四十一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合同 基本保险金额、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60%与本合同现金价值三者的较大值给 付身故保险金;
2.被保险人于年满四十一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至年满六十一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 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40% 与本合同现金价值三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3.被保险人于年满六十一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身故,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合同 基本保险金额、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20%与本合同现金价值三者的较大值给 付身故保险金。 国寿福终身寿险(2021版)保险责任 (二)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导致身体高度残疾,本合同终止,本公 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前述以外情形 身体高度残疾,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1. 被保险人于年满四十一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体高 度残疾当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60%与本合同现金价 值三者的较大值给付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2.被保险人于年满四十一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至年满六十一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体 高度残疾,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当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本合同所交保险费
(不计利息)的140%与本合同现金价值三者的较大值给付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3.被保险人于年满六十一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体高 度残疾当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20%与本合同现金价 值三者的较大值给付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本合同的身故保险金和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本公司仅给付一项,并以一次为限。。。。。。。以下内容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