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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鑫享鸿福产品组合六加_保险责任产品概况示例说明60页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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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鑫 产品组合
资料大小:8672KB(压缩后)
文档格式:PPT
资料语言:中文版/英文版/日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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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1/10/18(发布于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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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描述
19号文引发分红险基本停售,畅销的短期返还型产品盛世臻享也在本次停售之列,为满足分公司需求,亟待开发短期返还型产品,以满足市场需求 ,满足业务发展诉求。 国寿鑫享鸿福产品组合 极致投保 40岁 50岁 60岁 65岁 极致快返 不返本 80岁返本 60岁返本 20年返本 极致高 返 3% 5% 10% 20% 最高25% 极致保障 1倍 2倍 5倍 10倍 极致身价 普通意外身故伤残 普通身故 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伤残 航空 意外身故伤残 极致保障豁免 被保险人豁免 80种重疾 主附全部豁免 保险利益不变 被保险人 重疾豁免 产品概览 一、年金 自本合同生效年满五个保 单年度后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起,至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前,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每年按下列约定给付年金: 1.本合同交费期间为三年的,按本合同 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年交保险费的10%给付; 2.本合同交费期间为五年的,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年交保险费的16%给付; 3.本合同交费期间为十年的,按本合同基本保险 金额确定的年交保险费的25%给付。 二、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与基本保险金额 之和给付满期保险金。 三、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1.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 息)减去本合同已给付的年金之和; 2.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保险责任 30岁李总(男),选择鑫享鸿福,10年期交,年交保费100万元 30岁 35岁 37岁 38岁 ······ ······ 39岁 45岁 从第六个保单年度初开始,每年领取25万元,共计领取10年 1015.72万元 身故退(保费1000万—已领取年金只和) 与(现价)较大者 ······ 累计1265万元 (不含账户) 示例说明 特别提示 (1)为了保持与附加险的一致性,主险产品的犹豫期也调整为15天。 (2 )15年满期,第一笔年金领取为满五年,即第六年年初,一直领取到15年年初,一共是10笔,然后满15年以后,15年年末领取所交保费+基本保额。 (3)该产品依然配置双账 户——鑫尊宝A款和B款 (4)鑫享鸿福10年期折标47%,首年预算费用率15%,首年直佣20% 男性特定疾病:本附加合同所指特定疾病,是指原发于男性特定部位的恶性肿瘤 ,特定部位包括:食管、胃、结肠、直肠、支气管和肺、阴茎、前列腺及睾丸(九种)。 产品概览 第五条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 任: 一、特定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附加合同 所指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按照本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 一百八十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附加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附加合 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百八十日的限制。 二、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身故,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按被保险人 身故当时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1.本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 2.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本附加合同的特定疾病保险金和身故保险金本公司仅给付一项 ,并以一次为限。 保险责任。。。。。。以下内容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