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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二年十一月 补充医疗 保险方案介绍 第一部分 补充医疗保险方案说明 主 要 内 容 保险方案介绍 除外责任 一、门诊 1、小额门急诊保险: 在保险责任有效期内,对于被保险人符合《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而发生的合理门诊治疗费用,累计支付500元以上至北京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大额门急诊医疗费用互助基金起付线(在职2000元,退休1500元)之间的部分,我公司按90%比例给付“小额门急诊医疗补充保险金”。 方 案 介 绍 --《团体补充医疗保险》 2、大额门急诊补充医疗保险 在保险责任有效期内,对于被保险人符合《规定》而发生的合理门诊治疗费用,我公司对北京市大额门急诊医疗费用互助基金起付线以上至北京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在职42000元,退休41500元)以内,相对应的由被保险人个人自负的部分,按90%比例给付 “大额门急诊医疗补充保险金”。 方 案 介 绍 --《团体补充医疗保险》 二、住院 1、基本住院补充医疗保险 在保险责任有效期内,对于被保险人符合《规定》而发生的各项合理住院医疗费用,我公司对北京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起付线以上和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50000元)以内,相对应的由被保险人个人自负的部分,按90%给付“基本住院补充医疗保险金”。 方 案 介 绍 --《团体补充医疗保险》 2、大额住院补充医疗保险: 在保险责任有效期内,对于被保险人符合《规定》而发生的各项合理住院医疗费用中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不含起付标准以下以及个人负担部分)以上,并在大额医疗互助资金支付范围(一个年度内累计支付最高数额10万元)内,相对应个人自负的部分,我公司按90%的比例给付“大额医疗补充保险金”。 4、超大额住院补充医疗保险 在保险责任有效期内,对于被保险人符合《规定》而发生的各项合理住院医疗费用中超过大额医疗互助资金支付范围的部分,我公司按90%的比例给付“超大额住院补充医疗保险金”。该保险金从我司赠送的“公共保险金”中支取,但每一被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不超过10万元。 方 案 介 绍 --《团体补充医疗保险》 附表(高): 方 案 介 绍 --《团体补充医疗保险》 在非本人定点医疗机构就诊(除急诊)和在非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 因交通事故造成伤害的 因本人违法造成伤害的 因责任事故造成伤害的 因自杀、自残、吸毒、 打架斗殴、酗酒等原因治疗的 因医疗事故造成伤害的 在国外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发生的医疗费用 除外责任 统筹基金不予支付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