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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稳得盈两全保险分红型利益条款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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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0/7/28(发布于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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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描述
新华保险[2019]两全保险027号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稳得盈两全保险(分红型)利益条款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第一条 合同构成 稳得盈两全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 所附稳得盈两全保险(分 保险(分红型) 红型)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利益条款”)、个人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基本 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健康告知书、变更申请书、复效 申请书、声 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1.被保险人范围:凡出生满30天、不满70周岁,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 (详见释义) 人参加本保险。 2.投保人范围: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险 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向新华人寿 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 保险金额 本合同保险金额按本合同利益条款第五条规定、根据基本保险金额进行计算确定。基本保 险金额由 投保人和本公司在投保时约定,但须符合本公司当时的投保规定,约定的基本保险金 额将在保险单上载明。 第四条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5年,并在保险单上载明。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日的零时开始,至 期满日 的二十四时终止。 第五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1.满期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 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含)内因疾病原因身故,本公司按本保险实际交纳 的保险费(详见释义)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含)内因意外伤害(详见释义)原因身故,或于本 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不含)后身故,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所处的以下不同情形给付身 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若身故时被保险人处于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不含)之前,则其身故 (详见释义) 保险金金额 为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与现金价值(详见释义)二者之较大者; (2)若身故时被保险人处于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含)之后、41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不含)之前,则其身故保险金金额为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 1.6倍; (3)若身故时被保险人处于41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含)之后、61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不含)之前,则其身故保险金金额为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1.4倍; (4)若身故时被保险人处于61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 (含)之后,则其身故保险金金额为 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1.2倍。 第六条 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因下列1-6项情形之一身故的,或在第7项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的,本公 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 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 20191 第1页 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 或注射毒品(详见释义); 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详见释义)、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详见释义)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详见释义)的机动车(详见释 义)期间。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被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