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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银行保险红双喜金钱柜年金保险分红型条款DOC.r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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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18/10/10(发布于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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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描述
阅 读 指 引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被保险人享受本保险合同提供的保障……第2.4条
您有获取保单红利的权利…第2.6条
您有选择保单转换条款的权利……第3.6条
您有减保的权利……第3.7条
您有保单贷款的权利第3.8条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您解除合同会有一定的损失,请慎重决策第1.4条
在某些情况下,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第2.5条
您应当按时交纳保险费……第3.2条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第5.1条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第 6 条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条款目录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红双喜金钱柜年金保险(分红型)条款
(2009年3月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您与我们的合同1.1合同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健康告知书、变更申请书、复效申请书、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协议构成。1.2投保范围1、被保险人范围:凡出生满30天以上、60周岁(详见释义)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2、投保人范围: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1.3合同内容变更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您与本公司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应当由本公司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1.4合同解除1、本合同生效后,为保证您有时间对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进行充分的了解,本公司为您提供十日的犹豫期,犹豫期是指您收到保险单并书面签收次日起十日的期间,您在上述期间内要求解除本合同的,本公司仅在扣除本合同工本费后退还本合同项下所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2、您在犹豫期后要求解除本合同的,本公司自本合同解除之日起十日内(含十日)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本公司扣除手续费(详见释义)后退还本合同项下所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3、您要求解除本合同时,应填写合同解除申请书,并提交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身份证明。

自本公司收到合同解除申请书及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我们提供的保障2.1保险金额本合同保险金额由基本保险金额和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两部分构成。

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和本公司在投保时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是指因年度分红累积增加的保险金额。

本合同保险金额将随着年度分红而增加。

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其身故保险金额总和不得超过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2.2保险责任开始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自本公司收取首期保险费、同意承保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开始生效,本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保单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保单生效对应日。2.3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您和本公司约定,您可选择的保险期间为20年期或30年期。保险期间从本合同生效日的零时开始到期满日的二十四时终止。2.4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1、关爱年金若被保险人于犹豫期结束的次日、每年保单生效对应日生存,本公司按本合同项下首次交纳保险费的1%给付关爱年金。2、生存保险金若被保险人于每满五周年的保单生效对应日生存,本公司按该保单生效对应日基本保险金额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二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