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描述
竹塹古蹟資源之觀光價值與應用
研究生 黃筱菁
指導老師楊正寬副教授
大 綱
第一章緒論
第二章相關文獻回顧與理論研析
第三章研究方法
第一章緒論
第一節研究動機
第二節研究目的
第三節研究範圍、 研究方法與研究對象
第四節研究流程
第一節研究動機
近年來文化產業興起,各處人文資產價值,逐步發展成具地方特色的文化觀光。
文建會在民國90年推動的文化資產宣導年,響應歐洲的「世界古蹟日」。
對於普羅大眾而言,觀光便是參訪古蹟、認識古蹟的不錯選擇,不但能賦閑遊樂亦可達到教育知性的功能。
竹塹城,在過去曾經有與府城台南同等重要的地位
第二節研究目的
壹、調查竹塹地區古蹟資源。
貳、探討竹塹地區古蹟資源之觀光價值。
參、設計迎合不同遊客群的古蹟觀光活動內容。
肆、應用古蹟資源,規劃古蹟觀光多元遊程,提供政府文史機關或旅行社從事古蹟觀光旅遊時之參考
第三節研究範圍、 研究方法與研究對象
壹、研究範圍
一、竹塹範圍
狹義僅指現今新竹市區部分街道;廣義則遍及新竹縣和桃園縣,本研究折衷處理,地理範圍選定為新竹市與新竹縣。
二、古蹟資源範圍
以竹塹地區法定古蹟為主要對象,為求深化古蹟觀光活動內容,本研究擬以加入未經指定之歷史建築、具歷史性產業等地方人文特色,以豐富整體之深度
貳、研究方法與研究對象
一、文獻回顧法
回顧與本研究有關範圍界定;文資法與政策回顧;從觀光角度引申出古蹟觀光;古蹟在觀光上的價值與應用。
二、深度訪談法
訪談對象:地方文史工作者和主管文史機關人員。
三、問卷調查法
問卷發放對象:參與本研究設計行程之遊客。
第三節研究範圍、 研究方法與研究對象(續)
研究動機與目的
研究範圍與對象
文獻回顧與理論研析
竹塹歷史
古蹟之定義、相關觀光政策演變與資源現況
與古蹟觀光資源相關理論
古蹟觀光價值與觀光上之應用
調查、收集竹塹古蹟資源資料
研究竹塹古蹟資源之觀光價值
設計遊程、規劃古蹟觀光活動內容
檢驗遊程、活動內容之可行性∕接受度
研究結果
結論與後續研究建議
可行
修正
文獻回顧法
深度訪談法
問卷調查法
第四節研究流程圖
圖1-1研究流程圖
壹、「竹塹」的由來
貳、竹塹地域範圍
第一節竹塹歷史
壹、「竹塹」的由來
其一,「竹塹」地名可能來自「竹塹社」。
其二,《淡水廳志》:竹塹城以「環植莿竹為城」。
參、竹塹地域範圍
狹義的竹塹 ---今日新竹市內城隍廟附近的暗街仔和東門街一帶為中心,而其南北最遠不會超過客雅和頭前溪。
廣義的竹塹 ---泛指今新竹市至桃園縣間的平原與台地一帶,此一地區又被稱為竹塹埔。
本研究竹塹範圍界定 ---折衷界定為新竹市與新竹縣。
第二節古蹟之定義、相關觀光政策演變與資源現況
壹、古蹟的界定
貳、與觀光相關之古蹟政策演變過程
參、台灣古蹟資源現況
壹、古蹟的界定
一、文化上的定義
「古」指的是久遠;「蹟」指的是遺蹟,也就是指人類文明生活所遺留之產物。
「Historical Building」其價值有建築上的、藝術的、歷史的、紀錄式的、考古學的、經濟的、社會的,甚至有政治、精神、象徵符號上的價值。
「Heritage」「上一代保存並傳遞給下一代」的意義。
壹、古蹟的界定(續)
二、法令上的定義
根據文資法第三條規定:「本法所稱之文化資產,指具有歷史、文化、藝術價值之左列資產」;第二款:「古蹟:指依本法指定、公告之古建築物、傳統聚落、古市街,考古遺址及其他歷史文化遺蹟。」
Historic sites
壹、古蹟的界定(續)
三、本研究對古蹟的界定
從字義上,凡具歷史性之建築皆可謂為「古蹟」。
「Heritage」為英譯用字。
文資法所列「古蹟」和「歷史建築」一併考量。
在整體古蹟旅遊規劃上,同時也加入竹塹特色人文資源
貳、與觀光相關之古蹟政策演變過程
文資法第二條提到「文化資產之保存、維護、宣揚及權利之轉移,依本法之規定」
文資法的公布與運作,正宣告古蹟正式納入法律規範,文資法公布則是制度化階段的開始。
※70年代
1、古蹟保存工作開始依法「指定」和「修復」,但是維修技術還屬於初步摸索階段
2、古蹟維修與修復仍以單棟建築為主,尚未擴及至區域或環境保存 。
※80年代
1、建築實體的「軀殼保存」擴大到人與環境同時保存的「活的保存」之範疇。
2、視保存為地方再發展過程中塑造新地方的動力。
3、規劃上也需配合觀光發展的考量。
※迄今(90年代)
1、古蹟保存工作強調「再利用」的態勢漸趨明顯 。
2、內政部施政計劃中有關古蹟修復計畫亦將古蹟宣揚、再利用計劃列入年度工作的重點內容。
。。。以上简介无排版格式,详细内容请下载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