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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律法规_五险一金之失业保险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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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18/8/17(发布于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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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描述
失业保险
本章概要:
○失业保险的特点、适用范围、费用的缴纳
○失业保险基金的构成、支出
○失业保险待遇、失业保险关系迁转的规定
○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的规定、失业保险
金发放的规定
1失业保险的含义
失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
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的制度。它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险
的主要项目之一。社会保障体系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社会优抚安置和国有
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等方面,其中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
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五个项目

2失业保险的主要特点
2.1普遍性
它主要是为了保障有工资收入的劳动者失业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其覆盖范围包
括劳动力队伍中的大部分成员。因此,在确定适用范围时,参保单位应不分部门和行业,不
分所有制性质,其职工应不分用工形式,不分家居城镇、农村,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只
要本人符合条件,都有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分析我国失业保险适用范围的变化情况,
呈逐步扩大的趋势,从国营企业的四种人到国有企业的七类九种人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
职工,再到《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的城镇所有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充分体现了普遍性原

2.2强制性
它是通过国家制定法律、法规来强制实施的。按照规定,在失业保险制度覆盖范围
内的单位及其职工必须参加失业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根据有关规定,不履行缴费义务的单
位和个人都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3互济性
失业保险基金主要来源于社会筹集,由单位、个人和国家三方共同负担,缴费比例、
缴费方式相对稳定,筹集的失业保险费,不分来源渠道,不分缴费单位的性质,全部并入失
业保险基金,在统筹地区内统一调度使用以发挥互济功能

3失业保险的适用范围
城镇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各类企
业,以及事业单位都必须参加失业保险并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

上述单位的职工也要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失业后符合条件的可以享受失业保险
待遇

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城镇中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
其雇工是否适用《条例》,由各省级人民政府确定

《失业保险条例》第二条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依照本条例的
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失业人员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本条所称城镇企业,是指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
以及其他城镇企业

4失业保险所需资金的来源和如何缴纳失
业保险费
失业保险所需资金来源于四个部分:
1.失业保险费,包括单位缴纳和个人缴纳两部分,这是基金的主要来源;
2.财政补贴,这是政府负担的一部分;
3.基金利息,这是基金存入银行和购买国债的收益部分;
4.其他资金,主要是指对不按期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单位征收的滞纳金等

失业保险费由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纳,城镇企业事业单
位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
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5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的条件
1.原单位和本人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
2.失业不是因自己意愿造成的、失业后办理了失业登记手续并有求职要求这两个
条件

《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3.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第四条失业人员符合《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
可以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其中,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是指下
列人员:
(一)终止劳动合同的;
(二)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二、三项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
合同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6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情形
《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五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
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重新就业的;
(二)应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的;
(七)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7失业保险基金
7.1失业保险基金的构成
《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失业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
(一)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
(二)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
(三)财政补贴;
(四)依法纳入失业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失业保险条例》第五条失业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
(一)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
(二)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
(三)财政补贴;
(四)依法纳入失业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7.2失业保险基金的特点
失业保险基金是社会保险基金中的一种专项基金,其特点是:
○强制性
国家以法律规定的形式,向规定范围内的用人单位、个人征缴社会保险费。缴费义
务人必须履行缴费义务,否则构成违法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也就是说,哪些单位、
哪些人员要缴费,如何缴费都是由国家规定的,单位或个人没有选择的自由

○无偿性
国家征收社会保险费后,不需要偿还,也不需要向缴费义务人支付任何代价

○固定性
国家根据社会保险事业的需要,事先规定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对象、缴费基数和缴费
比例。在征收时,不因缴费义务人的具体情况而随意调整。固定性还体现在社会保险基金的
使用上,实行专款专用

7.3失业保险基金支出的规定
《失业保险条例》第十条失业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
(一)失业保险金;
(二)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助金;
(三)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的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
属的抚恤金;
(四)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补贴,补贴的办法和标准由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五)国务院规定或者批准的与失业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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