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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碧物业集团管理制度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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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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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16/9/3(发布于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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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描述
金碧物业集团管理制度规定
为进一步完善、理顺和提升地产集团对物业系统的管理,规范物业集团经营运作,参照《恒大地产集团地区公司管理办法》及《恒大地产集团下属公司管理办法》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组织机构
第一条金碧物业集团直接管理广东地区各物业公司及客户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直属物业公司(客服中心)”),广东以外地区物业公司(以下简称“地区物业公司”)由地区地产公司直接管理,物业集团对其业务进行监督、指导和协调。
第二章人事管理
第二条物业集团的组织机构设置及其调整方案报物业集团负责人、集团总裁审批后,再报董事局主席批准后实施。
第三条物业集团整体薪资结构体系、年度员工薪资调整方案、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缴纳方案报物业集团负责人、集团总裁审批后,再报董事局主席批准后实施。
第四条物业集团本部定岗定编方案须报集团公司人力资源中心审核,经集团总裁签署意见后,报集团董事局主席审批后实施;直属物业公司(客服中心)定岗定编方案由物业集团负责人审批实施;地区物业公司定岗定编方案须报物业集团审核后,再报当地地产公司董事长审批实施。
第五条物业集团负责人、副总经理等领导班子的入职、任免、工资、奖惩及解聘、工作分工及调整等报集团总裁审核后,再报董事局主席审批实施;物业集团本部及直属物业公司(客服中心)其他人员由物业集团负责人审批;地区物业公司一把手由物业集团直接任命。
第六条地区物业公司总经理助理及以上人员、客服中心副总经理及以上人员的入职、任免、工资及解聘等须经物业集团审核后,报当地地产公司董事长审批实施;以上人员的处分须报物业集团备案。地区物业公司其他人员由其一把手审批实施。
第七条物业集团与集团公司系统各单位之间(含地区地产公司与其下属物业公司之间)的人事调动须报集团董事局主席审批,并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中心办理调动手续。
第八条凡在集团系统被辞退、开除以及自行离职的人员,各地区物业公司一律不得录用,特殊情况报董事局主席审批。
第九条物业集团须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物业集团本部劳动合同版本须报集团人力资源中心审定后方可使用;直属物业公司(客服中心)、地区物业公司劳动合同版本须报物业集团行政人事中心审定后方可使用。
第十条直属物业公司(客服中心)、地区物业公司须按照物业集团规定由专人负责管理人事档案及编制花名册,并于每月28日前将花名册报物业集团行政人事中心备案。
第十一条物业集团本部、直属物业公司(客服中心)、地区物业公司员工入职、离职办理时间及转正时间原则上统一安排在每月1日。
第十二条物业集团外派员工的人事关系由当地物业公司负责,确需申请继续在广州购买社保及公积金的由物业集团行政人事中心统一安排。
第三章财务管理
第十三条财务管理模式
财务由集团公司统一管理,统一执行集团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对外提供财务报表须经集团公司财务中心审核批准。
第十四条资金管理模式
资金由集团公司统一计划管理。物业集团本部及直属公司(客服中心)每月最后三天申报下月月度及周资金使用计划,由资金中心报集团董事局分管领导审批实施;地区物业分公司纳入当地地产公司资金计划申报。财务必须严格按资金计划支付。
第十五条物业集团本部、直属物业公司(客服中心)对外付款审批权限。
1、权限内工资支出、借款、利息支出、银行手续费、上缴税款、交纳水电费等对外付款,由物业集团负责人审批实施,除此以外的付款: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的,由物业集团负责人审批;100万元以上的,须再报集团总裁审批。
2、特殊情况付款(包括零星的职工福利、个别奖励等),确因工作原因需要支付的,单笔金额在2万元以下(含2万元)、年度总额不超过30万元的,由物业集团负责人审批,超过以上权限的请款一并按月汇总报集团总裁审批后执行;无合同、签批手续不齐全的付款,一律须报集团总裁审批。
3、超计划的付款,单笔超计划金额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累计超计划总额30万元以下(含30万元),由物业集团负责人审批;超过以上权限须再报集团总裁审批。
第十六条地区物业公司对外付款审批权限
金额5万元以下(含5万元)的付款,由地区物业公司一把手审批实施;金额5万元以上,由当地地产公司董事长审批。
第十七条费用报销的审批
1、物业集团负责人的费用报销由集团总裁审批;物业集团本部及直属物业公司(客服中心)其他人员报销由物业集团负责人审批。地区物业公司一把手的费用报销报当地地产公司董事长审批;其他人员报地区物业公司一把手审批。
2、业务费的开支:物业集团本部及直属物业公司(客服中心)的年度业务费不超过50万元,以后每增加一个项目,增加年度业务费3万元。如确因工作需要,费用额度不足以支付的,由物业集团负责人当面口头向集团常务副总裁汇报情况,提交增加业务费的书面申请报告,由集团常务副总裁审批后执行。地区物业公司的业务费按当地地产公司规定执行。
3、业务费不允许分解给各部门、不允许设限额、不允许用任何委托或签证形式处理,物业集团负责人需严格把关。
第十八条借款
物业集团本部及直属物业公司(客服中心)须本部中心负责人或客服中心负责人及以上领导才可借支,经财务审核后,再报物业集团负责人审批。借支金额原则上不能超过借款人月工资总额的2倍,已经审批尚未报销的借款,累计不得超过20万元。地区物业公司须客服中心负责人以上领导才可借支,经财务审核后,再报当地地产公司董事长审批,累计借款额度按照地区公司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固定资产购置、报废、处理的审批权限
1、固定资产的购置,金额在10万元以内(含10万元)的,物业集团本部及直属物业公司(客服中心)报物业集团负责人审批,地区物业公司报当地地产公司董事长审批;10万元以上的须再报集团总裁审批。所有车辆(包括运输车辆、工程车辆、商务车辆和小轿车)的购置、报废、处理须再报董事局主席审批实施。
已完成立项审批程序的固定资产费用支付,按对外付款审批程序执行。
2、固定资产的报废、处理,单件原值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一批次原值总额100万以下(含100万元)由物业集团负责人审批,超过权限的,再报集团总裁审批。
第二十条物业公司对外投资、抵押、股权转让、担保等相关重大事项,以及法人、董事、监事、注册资金、章程、注册地等的变更事项报董事局主席审批后执行。
第二十一条物业集团对外捐赠、赞助支出,全年累计不得超过5万元,超额部分报集团常务副总裁审批。
第四章档案印章管理
第二十二条物业集团及各分公司重要证照、行政公章由地产集团监察室负责保管和使用。
第二十三条地区物业公司依据集团相关管理办法,制定各分公司档案及部门印章使用管理细则,报物业集团备案。

第五章招标及采购管理
第二十四条物业集团参照集团公司的招标、采购管理制度,制定物业集团招投标及采购管理办法,报集团管理中心、招投标中心备案。
第二十五条招标审批权限
物业集团本部及广东地区标的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的项目由物业集团定标,经物业集团负责人审批实施;标的100万元以上的项目须报集团总裁审批实施。
地区物业公司招投标按照当地地产公司规定执行,单项标的10万元、总额标的30万元以上的项目需报物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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